長期處方管理規範發佈滿足慢性病患者長期用藥需求


本報訊 為規範長期處方管理,推進分級診療,滿足慢性病患者長期用藥需求,國家衛生健康委、國家醫保局組織制定了《長期處方管理規範(試行)》,明確首次長期處方的開具應當由二級以上醫療機構相關專業的中級職稱醫師,或基層醫療衛生機構的中級職稱醫師開具。再次開具和邊遠地區的條件適當放寬。

在長期處方的定義和適用範圍方面,規範明確長期處方適用於臨床診斷明確、用藥方案穩定、依從性良好、病情控制平穩、需長期藥物治療的慢性病患者。規範規定了醫療用毒性藥品、放射性藥品、易制毒藥品、麻醉藥品、第一類和第二類精神藥品等特殊藥品不得用於長期處方,明確了由地方根據實際制定適用的疾病病種和長期處方用藥範圍等。

根據患者診療需要,長期處方的處方量一般在4周內;根據慢性病特點,病情穩定的患者適當延長,最長不超過12周。超過4周的長期處方,醫師應當嚴格評估,強化患者教育,並在病歷中記錄,患者通過簽字等方式確認。

(彭韻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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