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勒遷之訴制度法案—— 倡引入查數據機制治「租霸」

 

本報(記者 海軒)立法會第一常設委員會13日繼續細則性討論為解決“租霸”問題而制定的《修改〈民事訴訟法典〉的勒遷之訴制度》法案,行政法務司司長張永春、法務局局長梁穎妍等官員列席會議。委員會主席李靜儀、秘書宋碧琪會後總結表示,是次會議討論政府提交的新工作文本,當中有不少修改均採納了委員會的意見,包括原建議適用條件的拖欠租金滿五個月改為欠租三個月,引入欠租損害賠償以增加阻嚇力,以及取消最初文本建議預付租金(即按金)可用作抵扣所拖欠租金的做法。此外,針對“租霸”及長期欠租的行為,新文本建議參照非法旅館的制度,引入查閱數據的機制。

 

對於有議員提出租客存在“租霸”及長期欠租的行為應有查閱機制,李靜儀指出,當法院判決勒遷之訴程式,有關租客的債務及主動遷出單位的判決轉為確定,且未有履行法院的判決,便會納入查閱資料的名單,法院辦事處會通知房屋局,在根據個資法規定下,房地產仲介可查閱承租人的數據。

 

她提到,基於平衡個人資料保護,查閱數據機制並非一個公示名單,並非任何人都可以查閱,在遵守個人資料保護法的規定之下,提供服務的房地產仲介可幫助業主查閱租客有否特殊情況,並非一些巨細無遺的個人資料,目的是希望打擊“租霸”問題。

 

李靜儀引述政府建議有三種情況下查閱數據系統可以“洗底”,一是租客向房屋局提交債務已消滅的證明,二是法院辦事處通知房屋局相關債務已處理,三是參照非法旅館制度有五年“洗底”的機制,被納入查閱名單5年後,房地產仲介將無法再查閱有關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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