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報訊 (記者 海軒)立法會14日一般性通過《一九九四年至一九九九年公佈的若干法律及法令的適應化及整合》法案,包括對12項法規適應化及整合,並重新公佈,對157項法規適應化或修改表述,以及明示廢止5項規定,為處理第二階段適應化整合回歸前法。
行政法務司司長張永春引介時表示,為落實《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及《回歸法》的規定和完善本澳的法律制度,特區政府持續對在1976年至1999年12月19日期間頒佈並採用為澳門特區法規的法律及法令進行清理及適應化工作。按照工作計畫,對仍生效法規作適應化及整合的工作分兩個階段進行,第一階段先處理涉及1976年至1993年公佈的法律及法令,相關法案已於本年2月送交立法會,而是次法案為處理第二階段涉及1994年至1999年公佈的法律及法令。
法案對12項仍生效法規進行適應化及整合,並作重新公佈;對157項仍生效法規進行適應化或修改表述處理;對17項仍生效法規中與現行法律制度不協調甚至無法執行的規定,在不改變原有政策下作輕微修改;明示廢止5項已沒有存在價值的規定;確認於2019年後被默示廢止或失效的133項規定的不生效狀況。
有議員關注法律適應化後的執行工作,以及處理回歸前的訓令。張永春表示,政府自2010年開始對原有法律及法令進行清理,當時統計需處理的法律法令合共二千一百二十三項,經過多年清理,至今原有法律法令共有四百九十項,已大幅減少,而當中有八十四項法律法令亦隨著時間推移不生效,待今次法案通過後,仍生效的原有法律法令將減少至四百零六項,接下來並將按照澳門基本法及《回歸法》要求作相應處理,主要對澳門回歸後的憲政地位、特區現行法制不相協調及不相適應的地方進行處理。他稱,清理工作目標不包括訓令。根據初步統計,在1976年至1999年12月19日期間的訓令有六千七百三十九項,由於多數是針對特定或技術事宜,已由各部門的法律法規取代,或隨著時間已廢止,雖然還有部分訓令仍生效,可作一個法律修改完善及更新,用新的行政法規或行政命令替代。
法務局局長梁穎妍表示,5項明示廢止涉及 1項法令和 4項法規中的部分規定,全部已認定再沒存在價值,不會對法律適用層面造成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