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首例比特幣“挖礦”合同案宣判 法院認定合同無效判決駁回原告訴訟請求

  本報訊 1215日,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並宣判了一起因比特幣挖礦遲遲未見收益而引發的服務合同糾紛案。法院一審認定合同無效,判決駁回原告要求支付巨額比特幣收益的訴訟請求。據瞭解,該案系北京首例比特幣挖礦合同案。

  20195月,豐複久信公司與中研智創公司簽訂《電腦設備採購合同》《服務合同書》《雲數據伺服器託管及數據增值服務協議》,約定豐複久信公司委託中研智創公司採購、管理微型存儲空間伺服器(即礦機)、提供比特幣挖礦的數據增值服務並支付增值服務收益,豐複久信公司向中研智創公司支付管理費用。

  合同簽訂後,豐複久信公司向中研智創公司支付1000萬元,中研智創公司購買了礦機,並與第三方公司簽訂委託合同,礦機在四川省涼山州木裏縣水洛鄉、沙灣鄉的礦場運行。合同履行期間,中研智創公司向豐複久信公司支付18.3463個比特幣作為數據增值收益,此後未再支付任何收益。

  豐複久信公司多次催要無果,訴至法院,請求法院判令中研智創公司交付278.1個比特幣,同時賠償服務到期後佔用微型存儲空間伺服器的損失。豐複久信公司主張,根據起訴時比特幣的市場交易價格,中研智創公司應當交付的比特幣價值為955萬美元。

  法院經審理認為,本案所涉交易實為通過專用礦機計算生產虛擬貨幣的挖礦活動。此類挖礦活動能源消耗和碳排放量大,不利於我國產業結構優化、節能減排,不利於我國實現碳達峰、碳中和的目標,且虛擬貨幣生產、交易環節衍生的虛假資產風險、經營失敗風險、投資炒作風險等多重風險突出,有損社會公共利益。豐複久信公司和中研智創公司在明知挖礦及比特幣交易存在風險,且相關部門明確禁止比特幣相關交易的情況下,仍簽訂代為挖礦協議,此協議應屬無效,因此產生的相關財產權益亦不應受到法律保護,上述行為造成的後果應由當事人自行承擔。最終,法院認定雙方合同無效,判決駁回豐複久信公司的全部訴訟請求。

  案件宣判後,朝陽區法院還向四川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發送了司法建議,回饋案件中涉及的虛擬貨幣挖礦活動線索,建議排查本案所涉比特幣挖礦專案,禁止涉案公司繼續從事挖礦活動。同時,排查涉案礦場及當地其他虛擬貨幣挖礦專案,並進行清理整治。

(張雪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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