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 12月15日,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並宣判了一起因比特幣“挖礦”遲遲未見收益而引發的服務合同糾紛案。法院一審認定合同無效,判決駁回原告要求支付巨額比特幣收益的訴訟請求。據瞭解,該案系北京首例比特幣“挖礦”合同案。
2019年5月,豐複久信公司與中研智創公司簽訂《電腦設備採購合同》《服務合同書》《雲數據伺服器託管及數據增值服務協議》,約定豐複久信公司委託中研智創公司採購、管理微型存儲空間伺服器(即“礦機”)、提供比特幣“挖礦”的數據增值服務並支付增值服務收益,豐複久信公司向中研智創公司支付管理費用。
合同簽訂後,豐複久信公司向中研智創公司支付1000萬元,中研智創公司購買了“礦機”,並與第三方公司簽訂委託合同,“礦機”在四川省涼山州木裏縣水洛鄉、沙灣鄉的“礦場”運行。合同履行期間,中研智創公司向豐複久信公司支付18.3463個比特幣作為數據增值收益,此後未再支付任何收益。
豐複久信公司多次催要無果,訴至法院,請求法院判令中研智創公司交付278.1個比特幣,同時賠償服務到期後佔用微型存儲空間伺服器的損失。豐複久信公司主張,根據起訴時比特幣的市場交易價格,中研智創公司應當交付的比特幣價值為955萬美元。
法院經審理認為,本案所涉交易實為通過專用“礦機”計算生產虛擬貨幣的“挖礦”活動。此類“挖礦”活動能源消耗和碳排放量大,不利於我國產業結構優化、節能減排,不利於我國實現碳達峰、碳中和的目標,且虛擬貨幣生產、交易環節衍生的虛假資產風險、經營失敗風險、投資炒作風險等多重風險突出,有損社會公共利益。豐複久信公司和中研智創公司在明知“挖礦”及比特幣交易存在風險,且相關部門明確禁止比特幣相關交易的情況下,仍簽訂代為“挖礦”協議,此協議應屬無效,因此產生的相關財產權益亦不應受到法律保護,上述行為造成的後果應由當事人自行承擔。最終,法院認定雙方合同無效,判決駁回豐複久信公司的全部訴訟請求。
案件宣判後,朝陽區法院還向四川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發送了司法建議,回饋案件中涉及的虛擬貨幣“挖礦”活動線索,建議排查本案所涉比特幣“挖礦”專案,禁止涉案公司繼續從事“挖礦”活動。同時,排查涉案“礦場”及當地其他虛擬貨幣“挖礦”專案,並進行清理整治。
(張雪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