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監會新規進一步完善舉報獎勵制度 證券期貨違法行為“吹哨人”最高可獎100萬元

核心閱讀

 

《證券期貨違法行為“吹哨人”獎勵工作規定》進一步完善了獎勵條件,嚴重破壞證券期貨市場秩序,嚴重危害金融安全,嚴重侵害投資者合法權益的重大案件納入獎勵案件範圍。可獎勵案件條件從罰沒款金額10萬元提升為100萬元。

 

近日,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會同財政部發佈《證券期貨違法行為“吹哨人”獎勵工作規定》(以下簡稱《獎勵規定》)。《獎勵規定》自公佈之日起施行,此前發佈的《證券期貨違法違規行為舉報工作暫行規定》(以下簡稱《舉報規定》)同時廢止。

 

業內人士表示,新規在獎勵條件、獎勵標準、辦理要求、獎勵程式、保護機制以及監督問責機制等方面進行了修訂,旨在進一步完善舉報制度,有效回應市場關切,弘揚公正擔當的“吹哨人”文化,更好適應資本市場高質量發展和監管執法工作要求。

 

突出獎勵導向

 

“吹哨人”,是指瞭解證券期貨違法行為情況、掌握線索及證據,願意為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擔當責任,主動向中國證監會提供證券期貨違法行為線索的單位或者個人。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向中國證監會提供涉嫌證券期貨違法行為線索,提倡實名提供重大違法行為線索。

 

2014年6月,中國證監會發佈實施《舉報規定》,設立了重大違法線索有獎舉報制度。2020年對《舉報規定》進行了修訂。

 

近年來,中央高度重視資本市場舉報制度建設,黨中央、國務院對完善證券期貨違法違規舉報制度提出了一系列新部署新要求。隨著中國證監會持續釋放強監管信號,有獎舉報條款正式寫入證券法、期貨和衍生品法。社會和市場有關方面均向中國證監會提出加大有獎舉報力度打擊違法行為的意見建議。

 

為此,新規制度名稱突出“吹哨人”獎勵規定,以更好體現“吹哨人”正義擔當精神,強調專業特點,突出激勵導向,同時也符合國際慣例。

 

同時,《獎勵規定》明確依法秉公處理,分級負責辦理,嚴格保密資訊,充分保護“吹哨人”合法權益的工作原則。

 

《獎勵規定》在行文上對舉報制度相關表述作出適應性安排,並與證券期貨法律法規舉報條款作了法源上的必要銜接。

 

在華北電力大學新金融法學研究中心主任、北京德和衡律師事務所高級權益合夥人陳燕紅看來,《獎勵規定》既明確“吹哨人”定義與獎勵、保護等機制,又銜接多部法律,將重大案件納入獎勵範圍並補充消極條件,強化了權益保護。在法源銜接方面,《獎勵規定》確保制度與上位法一致,使舉報工作的法律依據更明確,更符合監管執法的法律適用要求。而且,《獎勵規定》制度設計貼合資本市場監管需求,為維護市場秩序提供更有力的制度支撐,具有積極的實踐意義。

 

提高獎勵比例

 

《獎勵規定》完善獎勵條件,對嚴重破壞證券期貨市場秩序,嚴重危害金融安全,嚴重侵害投資者合法權益的重大案件納入獎勵案件範圍。可獎勵案件條件從罰沒款金額10萬元提升為100萬元。按要求補充相關材料資訊的匿名“吹哨人”,以及在違法行為中起次要或者輔助作用的“吹哨人”,符合條件的也可予以獎勵。同時補充了獎勵消極條件,明確“吹哨人”撤回線索和妨礙、阻礙違法行為查處的不予獎勵。

 

“吹哨人”提供的線索,應當符合以下條件:屬於證券期貨法律法規明確禁止並規定行政法律責任的違法行為;提供涉嫌違法主體的姓名(名稱)、身份、地址等資訊;提供可供核查的具體事實和客觀證據。

 

《獎勵規定》明確,對於不符合上述線索條件、涉嫌違法事項已依法處理、“吹哨人”在無新事實或者新證據的情況下就同一事實或者理由重複提供線索的以及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的不屬於線索。

 

同時,《獎勵規定》較大幅度提高獎勵標準。具體來說,提高獎金比例,獎勵金額由案件罰沒款金額1%提升為3%。提供重大違法行為線索的,獎金上限也從10萬元提升為50萬元。提供的案件線索在全國範圍內有重大影響,或者涉案數額特別巨大,或者“吹哨人”為內部知情人員的,每案獎金上限從30萬元、60萬元統一提升至100萬元。

 

《獎勵規定》將內部人員定義為內部知情人員,是指實施重大違法行為單位內部的工作人員,或者重大違法行為的參與人員,但是依法負有向監管部門報告義務的人除外。明確對於內部知情人員提供線索的,線索處理單位可征得內部知情人員同意後請其協助核查。

 

陳燕紅認為,獎勵標準的調整顯著提升了激勵力度。此舉或可理解為監管部門強化資本市場社會監督的積極舉措,在一定程度上彰顯了打擊證券期貨違法行為的決心,也有助於激發主體參與監督的積極性。

 

完善保護機制

 

除了對明確獎勵條件和標準進行了具體規定,《獎勵規定》在優化獎勵程式上,進一步明確獎勵啟動程式,中國證監會根據獎勵案件數量、獎勵金額測算情況和當年部門預算情況批次實施“吹哨人”獎勵工作。

 

啟動獎勵程式後,中國證監會公佈擬獎勵案件名單、獎勵時間安排、確認登記程式等,同步由中國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有限責任公司協助辦理“吹哨人”獎勵相關工作。

 

同時,明確“吹哨人”登記確認期限為3個月。明確獎勵資金納入中國證監會部門預算。為激勵“吹哨人”及時提供重大違法線索,在案件罰沒款入庫金額能夠覆蓋獎勵金額後啟動獎勵程式,一起案件獎勵一次,案件獎金總額不超過罰沒款實際收繳金額。

 

在完善保護機制方面,對“吹哨人”身份資訊實行匿名管理,因核實情況、實施獎勵而聯繫“吹哨人”,需要使用“吹哨人”身份資訊的,應當履行登記手續。嚴格規範收集處理內部知情人員個人資訊。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暴力、脅迫、誹謗、洩露個人隱私或者其他違法手段打擊報復“吹哨人”,不得以解除、變更勞動合同或者其他方式阻攔、限制或者干擾內部知情人員提供違法線索。

 

發行人、上市公司、非上市公眾公司、證券期貨經營機構、證券期貨服務機構等打擊報復“吹哨人”的,按照公司治理、內部控制存在缺陷,視情節輕重依法依規處理,合規風控、督察稽核人員參與的,依法依規從重處理。

 

在健全監督問責機制方面,《獎勵規定》加強對線索處理履職不力的追責問責機制建設,規定線索處理單位的工作人員對“吹哨人”提供的重大違法行為線索,不履行職責、怠忽職守、徇私舞弊,影響查處工作的,視情節輕重依法依規作出處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李立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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