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生態環境法典污染防治編草案二審稿和法律責任和附則編草案二審稿10月24日提請十四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八次會議審議。
常委會第十五次會議對生態環境法典草案進行了初次審議。根據黨中央和常委會確定的生態環境法典編纂工作安排,在法典草案初次審議後,將法典草案分拆為若干單元,分別進行審議並修改完善;然後,適時將分拆審議並修改完善的各編草案重新合為一個完整的法典草案進行整體審議。
作出針對性制度規定
污染防治編草案二審稿在結構上分為九個分編,是法典草案條款最多的一編。污染防治編草案二審稿充實污染防治工作總體要求,增加改善生態環境品質、保障公眾健康的內容。同時從多方面完善了污染防治相關制度規定。
污染防治編草案二審稿加大農業農村污染防治資金保障力度,加強農業面源污染防治。明確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在財政預算中安排資金支持農村生活垃圾處理、畜禽和水產養殖污染防治;增加規定科學合理安全使用獸藥、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等農業投入品,科學處置農業投入品包裝廢棄物;增加規定縣級人民政府組織確定本行政區域的畜禽散養密集區。
污染防治編草案二審稿進一步加強重金屬污染防治。增加規定:“國務院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確定重金屬污染防治重點地區和重點行業,報國務院批准。重點地區所在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組織編制並實施重金屬污染防治方案。重點行業企業應當定期開展隱患排查整治,採取有效措施防治重金屬污染。”
污染防治編草案二審稿完善揮發性有機物污染防治標準,加強重型貨車大氣污染防治和機動車船等排放檢驗造假的監管,明確船舶的大氣污染物排放狀況等監督檢查要求。
在防治水污染方面,污染防治編草案二審稿增加地下水狀況調查評價的內容,並進一步加強進入內河船舶的水污染防治,包括:要求船舶進行涉及污染物、壓載水等排放的作業,應當按照規定監測、監控,如實記錄並保存;增加規定建立船舶污染物等接收、轉運及處理處置多部門聯合監管制度;明確通過船舶運輸散裝液體污染危害性貨物的,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務院交通運輸主管部門關於船舶污染防治的規定。
污染防治編草案二審稿完善固體廢物污染防治規劃和工業固體廢物污染防治標準,強化建築垃圾污染防治,要求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制定固體廢物污染防治規劃,統籌規劃、佈局、建設固體廢物轉運、集中處置等設施場所,推動固體廢物污染防治工作。同時,增加規定國務院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工業固體廢物中有毒有害物質含量控制標準,並明確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傾倒、拋撒或者堆放建築垃圾。
此外,污染防治編草案二審稿還明確取得放射性污染監測機構資質的條件,完善化學物質污染防治制度。
優化調整罰款相關規定
法律責任和附則編草案二審稿進一步落實過罰相當原則,優化調整罰款相關規定,增加從重處罰、從輕減輕處罰、不予處罰等一般適用規定,同時,將行政處罰五年追責期限的適用情形,明確為造成環境污染、生態破壞等危害後果的違法行為。此外,總結執法實踐情況,法律責任和附則編草案二審稿對社會反映較為集中的部分條文中的行政處罰規定,區分不同違法主體、違法情形,調整計罰標準,作出相應修改完善。
由於生態環境領域各單行法的制定修改時間不同,一些處罰規定差別較大,法律責任和附則編草案二審稿對類似違法行為的法律責任做了進一步的銜接協調。同時,根據總則編、污染防治編的修改情況進行動態調整,並適當充實生態保護、綠色低碳發展方面的法律責任。
聚焦現實解決突出問題
此次生態環境法典編纂,堅持問題導向,著力推動實踐中突出問題的解決。法律責任和附則編草案二審稿聚焦與人民群眾生產生活息息相關的生態環境問題,針對地下水保護、油煙污染、光污染等方面突出問題,完善相關法律責任。
具體包括:加強地下水污染防治,完善土壤與地下水一體污染責任規則,增加擅自取用地下水的法律責任;加大對生態環境服務機構在有關生態環境服務活動中弄虛作假、出具虛假報告等行為的處罰力度;完善擅自傾倒、拋撒或者堆放建築垃圾的處罰規定;聚焦油煙污染這一老百姓身邊問題,增加油煙產生單位與居民協商以及採取有關預防、補救措施的規定;增加光污染防治相關法律責任;完善有關訴訟程式,對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與民事公益訴訟的銜接、生態環境相關訴訟中的禁止令保全措施等作出進一步規定。(朱寧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