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註銷”絕非逃避納稅義務的“護身符”


9月5日,稅務部門集中曝光了2起“逃逸式”註銷偷稅案件,這是稅務部門首次對此種類型案件進行集中披露,由此警示無論如何精心“包裝”,稅收違法行為終將被依法查處,妄圖借助註銷逃避履行納稅義務,註定難以得逞。 

 

“逃逸式”註銷絕非“避風港” 

 

近年來,稅務部門認真落實國務院“高效辦成一件事”有關要求,協同相關部門推出系列企業註銷便利化舉措,暢通經營主體退出管道,提高經營主體活躍度。然而,有不法分子卻利用註銷登記的便利,通過提交虛假材料、隱瞞關鍵事實等手段,快速完成註銷登記,企圖逃避納稅義務和法律責任。這種行為不僅導致國家稅款流失,擾亂市場經濟秩序,破壞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更是對法律尊嚴的挑戰,屬於稅收征管法規定的偷稅行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第五十二條,對偷稅、抗稅、騙稅的,稅務機關追征其未繳或者少繳的稅款、滯納金或者所騙取的稅款,不受前款規定期限的限制。《企業註銷指引(2023年修訂)》中也明確,“企業在註銷登記中提交虛假材料或者採取其他欺詐手段隱瞞重要事實取得註銷登記的,登記機關可以依法做出撤銷註銷登記等處理”。 

 

上述這些規定清晰表明,企業註銷僅終止其經營資格,但其違法事實與納稅義務並不因登記註銷而滅失。 

 

臨沂大學商學院副院長、教授吳作鳳指出,企業試圖以“註銷登記”切斷責任鏈條,實則是對稅法的嚴重誤讀。個別企業“註銷就能躲責”的僥倖心理,恰恰暴露了對稅收法治的認知缺陷。法律的剛性在於,任何通過“虛假”註銷、“逃逸式”註銷等手段規避追責的行為,最終都會因資金流向可溯、違法痕跡可查而被戳破,都必將受到法律的懲處。 

 

協同治理依法依規予以查處 

 

從稅法本質看,偷稅行為的核心是“逃避繳納稅款”,其行為一旦成立,即構成對國家稅收的侵害。稅收違法行為的追責不以企業主體存續為前提,“註銷”絕非逃避納稅義務的“護身符”。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第十六條明確規定,納稅人在辦理註銷稅務登記前,應當向稅務機關結清應納稅款、滯納金、罰款,繳銷發票、稅務登記證件和其他稅務證件。這意味著,企業正常退出市場的前提,是依法如實履行納稅義務,合法合規完成註銷登記。 

 

“稅務部門公佈的這兩起案件,都是企業隱匿所得偷逃稅款,沒有完成納稅義務就企圖通過註銷來逃避納稅責任,最終都被依法恢復登記,從而補繳稅款、加收滯納金並處罰款。”上海國家會計學院副教授葛玉禦指出,“逃逸式”註銷偷稅行為危害極大,是一種惡意、嚴重的偷逃稅款的行為,應當依法予以查處。任何試圖通過註銷“換殼逃責”的行為,最終都將付出高昂的法律代價。 

 

葛玉禦表示,面對利用“逃逸式”註銷企圖逃避繳納稅款的不法行為,稅務部門與有關部門強化協同治理,依法依規進行查處,將有效震懾違法分子,也有助於建立公平公正、誠實守信、規範有序的稅收營商環境。 

 

他還補充道,為推動高質量發展,我國針對高污染、高能耗、資源型的“兩高一資”貨物採取系列限制措施,對部分貨物在出口環節徵收增值稅等稅費。一些不法分子卻動起了“歪心思”,出口應徵稅貨物卻逃避繳納稅費,造成國家稅收流失。稅務部門對其依法依規予以查處,也充分向社會傳遞出堅決維護國家稅收安全的明確態度。 

 

企業應該誠信納稅合規經營 

 

稅務部門對違規註銷行為的依法查處,也明確向社會傳遞出:誠信納稅不是“選擇題”,而是每個經營主體的“必修課”;合規經營不是發展的“束縛”,而是行穩致遠的“護身符”。 

 

對於企業而言,依法納稅是不可逾越的紅線,誠信合規是長遠發展的基石。在市場競爭中,任何試圖通過偷逃稅獲取短期利益的行為,都是飲鴆止渴。從短期看,“逃逸式”註銷或許暫時能逃避繳納稅款,但一旦被查出,不僅要補繳稅款並處罰款,法定代表人和相關責任人還將被依法追責,對個人和企業後續發展都會造成深遠的負面影響。從長遠看,唯有堅守合規經營、誠信納稅,才能積累市場信譽,贏得合作夥伴信任,實現可持續發展。 

 

 葛玉禦指出,部門協同治稅的思路越來越清晰,企業應摒棄僥倖心理,主動健全財務管理制度,如實履行納稅義務,放棄“註銷跑路就可以逃避納稅”的幻想,將合規理念融入經營決策的每一個環節,這才是企業行穩致遠的正道。 (劉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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