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7日,十四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六次會議通過新修訂的治安管理處罰法。新修訂的治安管理處罰法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2005年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制定的治安管理處罰法,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至今,其間於2012年作了個別條文修改。現行治安管理處罰法施行以來,總體上能夠滿足社會治安管理需要,在新時代黨領導人民創造經濟快速發展和社會長期穩定兩大奇跡中發揮了重要作用。
“現行治安管理處罰法施行已近二十年,我國經濟社會發生了很大變化,社會治安形勢、治安管理處罰制度也發生了變化。”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刑法室負責人說,適應治安管理新形勢新要求,應對治安管理新情況新問題,有必要修改完善治安管理處罰法,補充一些治安管理領域的違法行為,將治安管理工作中一些好的理念、機制和做法通過法律形式予以確認和固定,與時俱進完善相關制度。
針對新情況新問題新增違法行為
修訂後的治安管理處罰法針對治安管理領域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將一些危害行為納入治安管理處罰,為公安機關執法提供法律依據。
一是將考試作弊、有關危害電腦系統安全的行為,組織領導傳銷、從事有損英雄烈士保護等行為增列為擾亂公共秩序的行為並給予處罰。
二是將以搶奪方向盤、毆打、拉扯駕駛員等方式干擾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行駛,高空拋物,違規升放攜帶明火的升空物體,違規飛行“無人機”等增列為妨害公共安全的行為並給予處罰。
三是將組織、脅迫未成年人從事有償陪侍的行為納入治安管理處罰;依法治理學生欺淩,增加規定以毆打、侮辱、恐嚇等方式實施學生欺淩的,公安機關應當依法處理;對涉及損害未成年人權益的相關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明確規定從重處罰。
四是將採取滋擾、糾纏、跟蹤等方法干擾他人正常生活,虐待老幼病殘人員,侵害公民個人資訊等行為增列為侵犯人身權利的行為並給予處罰;增加拒不執行禁止家庭暴力告誡書或者禁止性騷擾告誡書、違反依法採取的禁止接觸被侵害人、證人措施的處罰規定,切實保護有關人員人身安全。
五是將盜用、冒用個人、組織身份、名義招搖撞騙,娛樂場所和特定行業經營者不依法登記資訊,非法安裝、使用竊聽竊照器材,非法生產經營易制毒化學品,違規養犬、犬只傷人等增列為妨害社會管理的行為並給予處罰。
尊重保障人權完善相關處罰程式
處罰程式是治安管理處罰工作的重要方面,對於規範和保障公安機關執法,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具有重要意義。
“本次修訂進一步總結實踐經驗和做法,按照嚴格規範、公正、文明執法的要求,堅持尊重和保障人權,進一步完善相關處罰程式、執法監督等制度。”該負責人說。
新修訂的治安管理處罰法保障執法需要,總結實踐經驗和做法,補充完善相關程式規定。增加規定:可以向單位和個人調取證據;委託異地公安機關詢問、遠程視頻方式詢問;為查明案件事實可以提取或者採集有關資訊、樣本;進行辨認;在執法辦案場所進行詢問、扣押、辨認以及當場處罰且被處罰人無異議的可以由一名員警進行;在異地執行拘留等。
在規範執法活動方面,新修訂的治安管理處罰法總結近年來公安執法規範化建設成效和經驗,與行政處罰法修改等銜接,進一步規範執法活動。
同時,新修訂的治安管理處罰法保障正當權益和需求,體現執法人性化。增加規定,被決定執行拘留處罰的人,或者正在執行拘留處罰的人,遇有參加升學等重要考試、子女出生或者近親屬病危、死亡等情形的,可以申請暫緩執行拘留或者出所;增加規定,詢問查證違法行為人期間,應當保證其飲食、必要的休息時間,以及其他正當需求。詢問被侵害人或者其他證人,可以到其提出的地點進行等。
此外,為貫徹落實黨的二十屆三中全會決定精神,新修訂的治安管理處罰法對治安違法記錄封存作出規定。
完善涉未成年人違反治安管理規定
新修訂的治安管理處罰法貫徹黨中央要求,按照教育和處罰相結合原則,對未成年人違反治安管理相關規定作了進一步完善。
現行治安管理處罰法規定,對14-16周歲以及16-18周歲初次違反治安管理的未成年人,不執行行政拘留處罰。
“這一規定輔之以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規定的教育矯治措施,有利於避免拘留所中‘交叉感染’,幫助未成年人悔過自新。但是,實踐中有的未成年人故意利用未成年人身份多次違反治安管理被抓獲多次、屢教不改,有的違法情節嚴重,社會反映強烈。”該負責人介紹說,本次修改規定,對14-16周歲以及16-18周歲初次違反治安管理但情節嚴重、影響惡劣的,或者14-16周歲一年內二次以上違反治安管理的,可以依法執行拘留。
新修訂的治安管理處罰法與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做好銜接。明確規定,對因不夠年齡不予治安處罰,或者不執行拘留的未成年人,公安機關依照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規定採取相應矯治教育等措施,進一步強調對違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即使不承擔刑事責任、行政責任,也應依法採取相應矯治教育等措施。
依法治理學生欺淩。本次修訂增加規定,以毆打、侮辱、恐嚇等方式實施學生欺淩的,公安機關應當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採取相應矯治教育等措施;同時規定,學校不按規定報告或者處置嚴重學生欺淩或者其他侵害未成年學生的犯罪的,責令改正,建議有關部門對責任人員依法予以處分。
“這樣規定後,能更好發揮公安機關、學校在協同治理學生欺淩工作中的作用。”該負責人說。
新修訂的治安管理處罰法完善涉未成年人辦案程式。增加規定詢問違反治安管理的未成年人,其監護人不能到場的,可以通知其他合適成年人到場;作出處罰決定前告知其監護人和聽取意見;增加規定被決定執行拘留的未成年人可以申請聽證。
針對違規養犬和犬只傷人作出規定
近年來,違規飼養烈性犬、犬只傷人的情況時有發生,引起社會關注。
“依法依規飼養犬只等寵物是一種權利,是特定群體的情感需要,也是愛護動物的需要。同時在飼養過程中也應依法履行義務,維護必要的社會安全和環境,不損害他人合法利益。”該負責人說。
新修訂的治安管理處罰法增加了兩種具體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一是違規出售、飼養烈性犬等危險動物的;二是未對動物採取安全措施,致使動物傷害他人的。這兩種行為將由公安機關依法查處、處罰。
該負責人具體解釋說,烈性犬等危險動物的範圍,出售、飼養行為是否違法,要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明確規定進行認定。處罰時根據案件情況和過罰相當原則,對違規飼養烈性犬等危險動物的,給予警告,警告後不改正的,或者致使違規飼養的動物傷害他人的,依法給予罰款或者拘留;對雖不是烈性犬等危險動物,但飼養中未採取安全措施,如遛狗不拴繩,致使動物傷害他人的,依法給予罰款或者拘留處罰。對涉養犬糾紛,公安機關要注重依法處理,對情節較輕的,可以依法調解處理,妥善化解矛盾糾紛。
(朱寧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