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國際商事法庭成功調解千萬美元跨國糾紛 “和文化”助中外企業續寫合作新篇

6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第一國際商事法庭當庭化解一起標的額超千萬美元的涉外企業清算責任糾紛案。四方當事人簽署調解協議,標誌著這起“跨越亞歐大陸”的複雜商事爭端,通過調解機制實現互利共贏。

 

記者從最高法國際商事法庭協調指導辦公室瞭解到,最高法國際商事法庭自成立至今,共受理國際商事案件42件、審結36件,當事人涉及義大利、日本、韓國、新加坡、美國等21個國家和地區。審結案件中,調解以及促和撤訴的7件,占比19.4%,調解金額達人民幣15億餘元。

 

“中國傳統文化蘊含著豐富的調解智慧。”該案開庭結束後,最高法民四庭庭長、國際商事法庭法官沈紅雨說,相信隨著中國國際商事法庭調解實踐的發展,各國當事人將會越來越認可中國“和文化”的力量,共同助力營造優質法治化營商環境,推進高質量共建“一帶一路”。

 

創新全鏈條調解模式

 

這起涉外企業清算責任糾紛案系瑞士某公司因與深圳某貿易公司的買賣合同產生糾紛,倫敦金屬交易所仲裁裁決深圳某貿易公司支付超千萬美元賠償金額。然而,深圳某貿易公司面臨清算註銷,其股東國某公司及總經理作為清算組成員,在未通知瑞士某公司的情況下註銷企業,導致瑞士某公司超千萬美元債權無法得到清償。瑞士某公司遂將國某公司、國某公司全資股東煤某公司等訴至最高法第一國際商事法庭。

 

最高法第一國際商事法庭組成由沈紅雨擔任審判長,潘勇鋒、郭載宇、黃西武、楊蕾擔任審判員的五人合議庭審理該案。

 

該案中,瑞士某公司和案涉國內公司已有多年合作經歷,雙方一直保持著良好的經貿往來。此次糾紛使得雙方面臨“一案生、合作止”困局。同時,該案還曾面對巨額跨國糾紛、匯率波動衝擊、涉案因素複雜等諸多挑戰,最高法國際商事法庭法官以定分止爭為目標,平等保護中外當事人合法權益,確定通過調解破局。

 

“合議庭充分發揮庭前會議關鍵作用,通過證據交換,精准鎖定案件核心爭議焦點,為後續高效、精准開展調解工作奠定了堅實基礎。”庭後,最高法國際商事法庭法官楊蕾介紹了合議庭為各方達成調解協議所作的努力。因案涉金額特別巨大,調解過程歷經波折,一度因國際匯率市場劇烈波動導致協議內容反復。合議庭積極斡旋協調,推動雙方儘快達成並確認最終調解方案,有效避免了匯率風險,保障了調解成果的穩定性。

 

楊蕾說,合議庭積極推動並促成相關方簡化內部審批流程,顯著縮短了調解協議落地生效的時間,為處理類似涉國企複雜糾紛提供了成功範例。

 

沈紅雨說,最高法國際商事法庭在本案中通過創新“證據交換—焦點鎖定—動態協商—協調推進”的全鏈條調解模式,在數月內實質性化解糾紛,以公正、高效、便捷、低成本的解紛實踐,彰顯我國營造市場化、法治化、國際化一流營商環境的司法擔當,展現中國法院“以調促和”、實質性化解矛盾糾紛的獨特智慧,為全球商事糾紛解決貢獻了可複製的“中國方案”。

 

堅持將調解融於辦案

 

“原被告雙方是合作多年的生意夥伴,而且還有繼續合作的需求,對於這樣的案件,調解是最好的解決方式。”楊蕾說,本次調解使各方合作夥伴關係得以修復、延續。

 

“這就是我們最想看到的多贏、共贏的案件處理結果,不僅是跨境債務的成功清償,更是國際商事規則與中國司法智慧的深度契合。”楊蕾說。

 

“合議庭促調成功千萬美元的國際商事糾紛,一次性實質性化解矛盾,以最小成本、最大限度保護了雙方當事人的合法利益。”沈紅雨說,合議庭為雙方當事人能夠達成調解協議感到由衷高興,希望他們今後能繼續合作、互利共贏。

 

……

 

採訪中,該案合議庭成員暢談調解為國際商事糾紛當事人帶來的益處。記者採訪瞭解到,最高法國際商事法庭一直堅持將調解這項“東方經驗”融於辦案,並推出支持調解的舉措。

 

最高法國際商事法庭協調指導辦公室主任龍飛說,最高法國際商事法庭將調解貫穿訴訟全過程,並建立了“一站式”國際商事糾紛多元化解決機制。目前,“一站式”機制共納入包括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香港國際仲裁中心在內的十家仲裁機構以及中國國際貿易促進委員會調解中心、上海經貿商事調解中心兩家調解機構,實現訴訟、調解、仲裁的有機銜接。

 

龍飛說,最高法國際商事法庭官網還設立了“一站式”平臺,出臺了“一站式”平臺工作指引,支持和便利當事人線上選擇早期中立評估、調解、仲裁或者訴訟等多元化方式解決國際商事糾紛。

 

挖掘“和文化”解紛智慧

 

“國際商事糾紛涉及多個國家當事人、不同國家的法律制度、複雜的國際商業規則,呈現出很強的國際性。”

 

“國際商事糾紛涉及的領域廣泛,從傳統的國際貿易、國際投資糾紛到新類型的國際金融衍生糾紛,法官必須熟悉相關國際商事法律規則。”

 

“國際商事糾紛受國際經濟形勢變化、匯率浮動等因素的影響很大,對高效低成本解決糾紛提出了很高的要求。”

 

……

 

採訪中,沈紅雨介紹了國際商事糾紛的特點。

 

國際商事調解恰好契合了國際商事主體對公正、高效、便捷、低成本解紛的需求。法官如何做好國際商事糾紛調解?

 

“國際商事調解和普通商事調解一樣,具有自願性、保密性、靈活性的共性特點,但同時又具有國際性、專業性、高效性的個性特點。”沈紅雨結合審判實踐,總結出三條國際商事調解經驗。

 

“第一條經驗是踐行‘如我在訴’理念,從東方‘和文化’智慧中尋找解紛之道。”沈紅雨說,法官不僅要善於厘清案件事實和法律依據,更要善於站在當事人的角度換位思考,瞭解糾紛產生的背景,取得當事人的信任,消除當事人之間的對抗情緒。

 

“非對抗性能夠更好保護當事人利益。”沈紅雨舉例說,最高法國際商事法庭辦結的一起涉印度公司國際貨物買賣合同糾紛,一方電子郵箱收到駭客變造的境外銀行資訊而錯誤付款,合同不能如期履行很難歸責於哪一方。雙方消除對抗性後,很快就達成和解,並在一個月內履行完畢和解方案。

 

“第二條經驗是建立‘合作共贏’思維,尋求未來發展機遇。”沈紅雨說。

 

“糾紛是過去式,法官要善於引導當事人跳出思維誤區,‘向前一步’,看到未來互利共贏的可能性。”最高法國際商事法庭辦結的浙江藥業公司和美國公司的新藥研發合作糾紛,標的金額10億元人民幣。該案通過調解方式結案,當事人主動撤回境內外多起關聯訴訟,雙方長期的商業合作關係得以修復。

 

“第三條經驗是善用專業調解藝術,做實定分止爭。”沈紅雨說,國際商事調解對法官的綜合素質要求非常高,既要有很強的專業能力,摸清訴爭焦點,分清是非曲直,更要洞察當事人心理,還要瞭解不同國家的人文風俗習慣、國際政治經濟動態,挖掘出雙方利益的最大公約數,才能通過調解統籌各方利益,做實定分止爭。(張昊)

 


廣告
廣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