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獲取利益,一團夥明知黑水雞、田鹀等野生動物是國家保護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經濟、科學研究價值的“三有”動物,仍相互聯繫捕獵、銷售,以冷凍“鴿子肉”名義托運郵寄,非法交易各類野生鳥類動物共計7.6萬餘只。
近日,經江蘇省東海縣人民檢察院提起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葛某等人被法院判處2年3個月至拘役3個月、緩刑6個月不等的刑罰及1391.85萬元到1.2萬元不等的公益賠償金。至此,一條分工明確、“獵、運、銷”環節齊全的非法獵捕、收購、運輸、銷售黑水雞等陸生野生動物的犯罪鏈被摧毀。
保護動物化身“鴿子肉”
2021年10月,連雲港市公安機關發現葛某於當年4月通過東海縣某機場共托運35次、毛重5335公斤的冰凍“鴿子肉”至廣東省廣州市。鴿子全國各地都有,飛機的運輸成本如此高昂,為何會在短期內如此頻繁且大批量托運“鴿子肉”?這引起了機場分局工作人員的注意。
後經合法程式取樣鑒定,葛某托運的“鴿子肉”實際是黑水雞,屬於國家“三有”保護動物,基準價值為每只300元。
2021年11月8日,連雲港市公安局將該案移交東海縣公安局偵辦。同年11月9日,警方將葛某抓獲,現場發現其轎車內有268只黑水雞,5只骨頂雞,1518只田鹀,均屬於國家“三有”保護動物。經偵查,2022年2月16日,東海縣公安局將葛某等15人移送東海縣檢察院審查起訴。
葛某托運的“鴿子肉”從何而來?自己捕獵還是買賣交易?上下游同案犯是否已全部交代犯罪事實?全面審查案件後,這些問題縈繞在承辦檢察官心頭。承辦檢察官在細緻分析案件情況後,從葛某入手展開訊問,層層剝繭揪出一個非法捕獵、收購、運輸、銷售野生動物團夥。
違法交易鏈條浮出水面
經訊問,葛某交代,其系該交易鏈的中間商,主要是聯絡上線進行收購並尋找下線進行銷售。“上線”戴某磊、武某仁等人是一夥“專業”的非法捕鳥人,他們熟知黑水雞等野生鳥類的生活習性,在2020年10月至2021年11月間,在夜晚蟄伏於多地的黑水雞棲息地實施獵捕,使用由白尼龍絲線製成的捕網,以食物以及播放鳥類叫聲等方式吸引野生鳥,鳥類一旦入網就會被牢牢纏住,無法逃脫。戴某磊、武某仁等將捕獲的野生鳥類處理後就會聯絡葛某收購。此外,葛某還會從葛某波手中收購野生鳥類。
後葛某再將收購來的野生鳥類出售給下線陳某、謝某朋、張某情等人,謝某朋再將其出售給黃某興、柳某軍、徐某清等人,而柳某軍、徐某清二人還從柳某偉、王某、汪某存3人手中進行收購……一條以葛某為核心的非法獵捕、收購、運輸、出售野生動物的“黑色交易鏈”浮出水面。
就這樣,被獵殺的黑水雞、田鹀等野生鳥類被多人多次轉手批發或零售,最終以冷凍“鴿子肉”的名義流向了餐桌,小到路邊飯館,大到喜宴餐桌,成為一些“食鳥客”們趨之若鶩的野味。經查,葛某等人之間非法交易黑水雞、田鹀等野生動物共計7.6萬餘只,涉案交易金額100餘萬元。
為野生動物撐起保護傘
“該案上下游牽涉人數多,非法交易野生動物數量大,且辦理過程中適逢相關新司法解釋生效,對於葛某等人收購、販賣非法狩獵的獵獲物,究竟以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還是非法收購、出售陸生野生動物罪定罪處罰存在討論的空間。”承辦檢察官說。
承辦檢察官主動引導公安機關取證工作,把握偵查走向,製作詳細的補充偵查提綱,建議公安機關就黑水雞、骨頂雞等野生鳥類的收購來源、去向、運輸方式、交易方式等方面全面收集、固定證據,並對涉案人員的主觀明知、聊天記錄、轉款記錄等進行細緻的梳理分析,厘清了關鍵線索,最終查實葛某等人上下游交易的犯罪證據,並通過同案人供述、交易流水、快遞記錄等進一步固定了葛某拒不承認的部分犯罪事實。
此外,承辦檢察官在辦理過程中強化引導偵查,運用一體化辦案機制加強證據審查把關,準確對每個人的犯罪行為進行定性。2022年9月29日,東海縣檢察院以非法收購、出售陸生野生動物罪對葛某、謝某朋等8人提起公訴,以非法狩獵罪對戴某磊、武某仁等3人提起公訴,以非法出售陸生野生動物罪對葛某波提起公訴,對涉案情節輕微的王某等2人依法作出相對不起訴處理,並將有其餘涉案事實的王某英移送其他縣區院一併審查。
同時,東海縣檢察院根據每名被告所需承擔的公益損害賠償數額,分類明確承擔連帶責任具體範圍,以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請求依法判令葛某、戴某磊等12人賠償野生動物資源損失共計2295萬元。目前,謝某朋、張某情等10人已主動退贓21.5萬元。近日,灌南縣人民法院環資庭作出上述判決。
承辦檢察官介紹,該案造成了野生動物資源損失和生態環境破壞,且銷售的野生動物存在侵害消費者身體健康、引發公共衛生突發事件的危險,損害了社會公共利益。葛某等人不僅要承擔刑事責任,還應對其損害公益的行為承擔民事侵權責任,之後該院還將結合類案研究針對性制發檢察建議,為野生動物撐起保護傘。(羅莎莎 孫鑫鑫 陳文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