傳染病防治法修訂草案提請審議 強化傳染病防治中個人信息保護


我國十分重視傳染病防治法治建設。1989年,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了傳染病防治法,标志着我國傳染病防治工作進入了法治化軌道。2004年,全國人大常委會針對“非典”疫情防控存在的問題,對傳染病防治法進行了全面修訂,2013年對傳染病防治法進行局部修改,完善了傳染病病種的相關規定。

 

10月20日,傳染病防治法修訂草案提請十四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六次會議審議。修訂草案共十章一百一十五條,從傳染病防治體制機制建設、應急處置制度、疫情救治保障體系等方面進行了修改完善。

 

壓實各方責任

 

修訂草案完善傳染病防治體制機制,壓實“四方責任”,明确堅持黨對傳染病防治工作的領導,充分發揮在黨中央集中統一領導下統籌各方面力量的制度優勢。同時,明确部門職責,建立聯防聯控機制,強化部門協調聯動。

 

修訂草案落實疾病預防控制體系改革部署,建立健全城鄉一體、上下聯動、功能完備的疾病預防控制網絡。還要求落實單位、個人責任,加強基層防控工作,實行群防群控。

 

爲立足更精準更有效地預防,修訂草案改進傳染病預防監測預警報告制度,堅持預防爲主,開展愛國衛生運動,實行預防接種,強化醫療機構、病原微生物實驗室感染防控,加強重點場所防控能力建設。

 

爲加強傳染病監測體系建設,修訂草案要求建立監測哨點,拓展症狀監測,強化聯動監測、醫防協同、醫防融合,建立智慧化多點觸發機制,提高監測的敏感性和準确性,及時發現疫情。

 

值得一提的是,修訂草案要求細化傳染病預警制度,分析評估疫情風險,向社會發布健康風險提示,必要時由政府發布預警、啓動應急響應。同時,要改進完善疫情報告制度和疫情信息公布制度。

 

科學精準防控

 

爲完善應急處置制度,提高政府應急處置能力,修訂草案規定,疫情應對處置遵循屬地管理原則,将采取緊急措施的程序由現行的事前報批制調整爲事後報告制,緊急措施不當的,上級政府可以調整或撤銷;涉及限制鐵路、民航的,按照有關規定權限辦理,導緻中斷幹線交通的由國務院決定。明确對突發原因不明的傳染病、新發傳染病可以預先采取甲類傳染病防控措施。

 

修訂草案強調科學精準防控,統籌疫情防控和經濟社會發展。明确采取防控措施應當與疫情的程度、範圍等相适應;有多種措施可供選擇的,應當選擇有利于最大程度保護單位和個人權益、減少對生産生活影響的措施,并根據情況及時調整。同時,要加強疫情防控中的民生保障。

 

值得注意的是,修訂草案強化了傳染病防治中的個人信息保護,強調依法開展個人信息處理活動,确保個人信息安全,不得過度收集信息;疫情防控中采用的個人電子風險提示碼不得用于疫情防控以外的用途。

 

強化保障措施

 

爲健全疫情救治體系,修訂草案堅持常态與應急相結合,加強救治服務體系建設,根據患者疾病分型和病情進展情況等進行分類救治。

 

要加強救治費用保障,明确對困難人群實行醫療救助;對甲類和“乙類甲管”傳染病醫療費用的個人負擔部分,按規定給予補助。要加強疫情防控物資保障,建立健全公共衛生應急物資保障體系,提高疫情防控應急物資保障水平;支持藥品研發,加強醫藥儲備,疫情發生時及時組織生産;參照疫苗緊急使用制度,建立藥品緊急使用制度。(趙晨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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