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網路主播從業行為劃定底線和紅線

——國家廣播電視總局人事司負責人就《網路主播行為規範》答記者問


6月22日,國家廣播電視總局、文化和旅遊部聯合發佈了《網路主播行為規範》(以下簡稱《行為規範》)。國家廣播電視總局人事司負責人就《行為規範》相關問題回答了記者提問。


一、問:《行為規範》出臺的背景和目的是什麼?


答:近年來,網路直播節目大量湧現,網路主播數量快速增長,在傳播科學文化知識、豐富精神文化生活、促進經濟社會發展等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同時,網路主播隊伍素質良莠不齊,進入門檻低,部分網路主播法律意識淡薄、價值觀念扭曲,傳播低俗庸俗內容、散佈虛假資訊、誘導非理性消費和大額打賞、炒作炫富拜金、偷逃稅、損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等違法違規問題時有發生,嚴重擾亂行業秩序,污染社會風氣,人民群眾反映強烈,亟需對網路主播行為予以規範、加強監管。為加強規範管理,國家廣播電視總局在廣泛開展專題調研的基礎上,會同文化和旅遊部共同起草形成了《網路主播行為規範》。


《行為規範》出臺的目的是引導網路主播規範從業行為,強化社會責任,樹立良好形象,將有利於提高網路主播隊伍整體素質,治理行業亂象,規範行業秩序,通過規範管理進一步推動網路表演、網路視聽行業持續健康發展。


二、問:《行為規範》所指的“網路主播”主要包括哪些人員?


答:《行為規範》中的“網路主播”是指通過互聯網提供網路表演、視聽節目服務的主播人員,包括在網路平臺直播、與使用者進行即時交流互動、以上傳音視頻節目形式發聲出鏡等人員。此外,結合當前新技術發展,《行為規範》還將利用人工智慧技術合成的虛擬主播列入了參照執行的範圍。


三、問:《行為規範》對網路主播提出了哪些要求?


答:《行為規範》規定了網路主播應當堅持的正向行為規範和要求,包括遵守憲法和法律法規規範,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遵守網路實名制註冊帳號有關規定,實名註冊並規範使用帳號名稱;堅持正確政治方向、輿論導向和價值取向,樹立正確的世界觀、人生觀、價值觀,積極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的創作導向,反映時代新氣象、謳歌人民新創造;堅持健康的格調品味,自覺摒棄低俗庸俗媚俗,抵制破壞網路表演、網路視聽生態的不良行為;引導用戶文明互動、理性表達、合理消費;保持良好聲屏形象,表演、服飾、妝容、語言、行為、肢體動作及畫面展示等要符合大眾審美情趣和欣賞習慣;尊重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權益;遵守智慧財產權相關法律法規;依法履行納稅義務;規範使用國家通用語言文字;學習掌握從事主播工作所必需的知識技能,從事如醫療衛生、財經金融、法律、教育等需要較高專業水準直播的網路主播,應取得相應執業資質。


另一方面,針對目前網路表演及視聽節目服務過程中存在的突出問題,《行為規範》還列出了網路主播在提供網路表演和視聽節目服務過程中不得出現的行為,為網路主播從業行為劃定了底線和紅線。


四、問:針對保護未成年人合法權益和身心健康,《行為規範》對網路主播提出了哪些具體要求?


答:針對社會廣泛關切的未成年人合法權益和身心健康保護問題,《行為規範》在第十四條中進行了多處強化,積極為未成年人成長營造更加健康的網路環境。一是不得介紹或者展示自殺、自殘、暴力血腥、高危動作和其他易引發未成年人模仿的危險行為,表現吸煙、酗酒等誘導未成年人不良嗜好的內容;二是不得利用未成年人或未成年人角色進行非廣告類的商業宣傳、表演或作為噱頭獲取商業或不正當利益,指引錯誤價值觀、人生觀和道德觀的內容;三是不得通過有組織炒作、雇傭水軍刷禮物、宣傳“刷禮物抽獎”等手段,暗示、誘惑、鼓勵用戶大額“打賞”,引誘未成年用戶“打賞”或以虛假身份資訊“打賞”。


五、問:針對網路表演、網路視聽節目服務中存在的“飯圈”亂象,《行為規範》對網路主播提出了哪些具體要求?


答:為落實文娛領域綜合治理部署安排,整治“飯圈”亂象,《行為規範》第六條明確要求網路主播應當堅持健康的格調品位,自覺摒棄低俗、庸俗、媚俗等低級趣味,自覺反對流量至上、畸形審美、“飯圈”亂象、拜金主義等不良現象;《行為規範》第七條明確要求網路主播應當引導使用者文明互動、理性表達、合理消費,共建文明健康的網路表演、網路視聽生態環境。此外,《行為規範》第十四條還明確規定網路主播不得引導使用者低俗互動,組織煽動粉絲互撕謾駡、拉踩引戰、造謠攻擊,實施網路暴力。


六、問:當前,網路主播在直播帶貨中違法違規情況時有發生,對此,《行為規範》提出了哪些具體要求?


答:針對公眾反映強烈的虛假宣傳、銷售假冒偽劣商品、資料造假等損害消費者權益的問題,《行為規範》第十四條對網路主播直播帶貨行為作出了明確規定。一是不得行銷假冒偽劣、侵犯智慧財產權或不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要求的商品,虛構或者篡改交易、關注度、流覽量、點贊量等資料流程量造假;二是不得誇張宣傳誤導消費者,通過虛假承諾誘騙消費者,使用絕對化用語,違反廣告相關法律法規未經許可直播銷售專營、專賣物品等;三是不得通過“彈幕”、直播間名稱、公告、語音等傳播虛假、騷擾廣告。對於此前社會關注的個別網路主播偷逃稅現象,《行為規範》第十一條明確要求網路主播應當如實申報收入,依法履行納稅義務。


七、問:根據《行為規範》有關規定,網路主播出現違規行為將會受到何種處理?


答:《行為規範》明確,網路表演、網路視聽平臺和經紀機構要嚴格落實對網路主播管理的主體責任,建立健全網路主播入駐、培訓、日常管理、業務評分檔案和“紅黃牌”管理等內部制度規範。對出現違規行為的網路主播,要強化警示和約束;對問題性質嚴重、多次出現問題且屢教不改的網路主播,應當封禁帳號,將相關網路主播納入“黑名單”或“警示名單”,不允許以更換帳號或更換平臺等形式再度開播。對構成犯罪的網路主播,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對違法失德藝人不得提供公開進行文藝表演、發聲出鏡機會,防止轉移陣地複出。有關行業協會對違法違規、失德失範、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網路主播要定期公佈,引導各平臺聯合抵制、嚴肅懲戒。同時,對向上向善、模範遵守行為規範的網路主播,我們鼓勵網路表演、網路視聽平臺和經紀機構對其進行正向激勵。


廣告
廣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