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 最高人民法院日前發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證券市場虛假陳述侵權民事賠償案件的若干規定》,重點圍繞取消人民法院受理虛假陳述案件前置程式後受理與審理案件中的法律適用問題,細化證券虛假陳述民事賠償責任的構成要件。
證券虛假陳述是資本市場違法行為的典型形式,也是嚴重損害投資者合法權益的易發多發行為。依法追究證券虛假陳述相關責任主體的民事責任,是投資者權利救濟的主要途徑。
據最高法民二庭負責人介紹,此次發佈的司法解釋,對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證券市場因虛假陳述引發的民事賠償案件的若干規定》進行修改和完善。其中擴大適用範圍,除了證券交易所、國務院批准的其他全國性證券交易場所之外,在依法設立的區域性股權市場中發生的虛假陳述行為,也可參照適用本規定,實現打擊證券發行、交易中虛假陳述行為的市場全覆蓋。
據介紹,針對廢除前置程式後,投資者可能面臨的舉證、認證難題,最高法和中國證監會將同步下發聯合通知,對人民法院的案件審理和證監會的專業支持、案件調查等方面作出銜接性安排,以更好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
(羅沙 張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