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選舉管理委員會提醒競選宣傳品價值須列入選舉帳目
來源: | 作者:王優玲 | 發布時間: 1349天前 | 552 次瀏覽 | 分享到:
任何候選名單派發競選宣傳品或社團舉辦福利活動時,均須注意會否構成賄選,同時須將所有競選宣傳禮品的價值,作為候選名單的競選經費,列入選舉帳目中

本報訊 立法會選舉管理委員會提醒,任何候選名單派發競選宣傳品或社團舉辦福利活動時,均須注意會否構成賄選,同時須將所有競選宣傳禮品的價值,作為候選名單的競選經費,列入選舉帳目中。此外,在舉辦活動時須遵守衛生局發出的防疫指引,包括適當控制人流、配戴口罩,以及創設條件讓參與人士可保持至少1米的社交距離等。

選管會留意到近日某一社團舉辦含有競選宣傳成份的活動,期間向會員派發包括食物的禮物包。選管會因此向各候選名單受託人發出通知,需考慮到食物的福利性質,以及為配合防疫政策,減低市民受病毒感染的風險,各候選名單在競選活動期內(8月28日至9月10日)不應向市民派發食物等福利物品;同時,為了跟進及評估各候選名單于立法會選舉開支限額的執行,各候選名單受託人需於9月1日前向選管會申報競選活動期內將派發的宣傳品清單及擬向每名市民派發的數量,並附同宣傳品的相片及單價。

選管會重申,任何人如發現有疑似賄選或其他不規則行為,可向選管會和廉政公署投訴舉報,並應儘量提供相關證據及協助調查工作。

根據第34/2021號行政長官批示,訂定各候選名單在2021年立法會選舉的開支限額為3549622澳門元。雖然現行立法會選舉法未有就競選宣傳品的價值上限作出相關規定,但根據該法第202條,任何候選名單的競選活動實際開支超過競選活動開支限額,候選人及候選名單的受託人處最高六個月徒刑或科澳門元10萬元至100萬元罰金。

此外,為了共同做好防疫工作,候選名單在選管會指定的公共場地舉行競選活動時須遵守和執行“競選活動場地管理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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