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記者黃玉)在4月20日的立法會全體會議上,討論了《建築業職業安全健康法》,最終法案獲全票一般性通過。法案提及,明確規範建築工地和工程地點內包括承造商、分判商、安全管理人員及參與施工的工作人員等各個主體的義務,並完善職業安全及健康規範。法案建議自公佈後滿180日起生效。
經濟財政司司長李偉農表示,法案為配合建築行業的發展,保障從業人員施工時的安全及健康,有必要全面修訂7月19日第44/91/M號法令核准的《建築安全與衛生章程》。經聽取社會協調常設委員會勞資雙方代表、業界組織及團體,以及工務部門的意見,並參考鄰近地區的規定及經驗,特區政府制訂了《建築業職業安全健康法》法案,以訂定保障建築業職業安全及健康的措施,並規範安全管理人員的設置及准入制度。
法案提及主要有三個要點:一、明確規範建築工地和工程地點內包括承造商、分判商、安全管理人員及參與施工的工作人員等各個主體的義務,並完善職業安全及健康規範。對保護措施、建築工地和工程地點的管理和設施、機械和裝置、工具和設備,以及特定工作等訂定原則及概括性規範,並規定必須由承造商指定的註冊工程師或人員進行測試、檢驗、檢查和制定施工方案等工作,以提升核對總和檢查的品質。
二、建立安全管理人員制度。為加強建築工地和工程地點的施工安全管理,法案建議設立安全管理人員制度,包括安全主任與安全督導員,有關人員須履行法案規定的職責,協助承造商做好安全管理的工作。此外,法案亦規定,安全主任的數目須隨工作人員數目增加而遞增。法案並明確就安全管理人員准照的發出要件、續期、登出等作出規範。
三、完善監察及處罰制度。法案明確訂定當建築工地出現嚴重危害時,勞工局可採取緊急保護措施立即中止有關工程或工作,直至危害消除;此外,法案除規定對違法承造商處罰外,亦對未履行職責的安全管理人員、指定工程師等訂定相應的處罰規定。對於違反法案規定的行為,將構成行政違法行為;而為加強處罰的阻嚇力,法案建議調升對違法行為的處罰金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