熟人之間借錢亦存在風險法官建議要量力而行,且要保存好借據等證據材料

熟人借錢,借還是不借?這是一個問題。朋友之間確實應該互相幫助,但讓人鬱悶的是,錢借出去後,經常有人以各種藉口不還,甚至避而不見,不但影響感情,更侵害了債權人的合法權益。近日,《法治日報》記者對河南省鄭州市中原區人民法院近兩年審理的發生在熟人之間的民間借貸糾紛案梳理發現,雖然涉案數額並不大,大多在10萬元之內,但往往會發生被告經法院傳喚拒不到庭參加訴訟、判決生效後與執行幹警“躲貓貓”等情況。對此,辦案法官建議,熟人之間借錢要量力而行,且要保存好借據等證據材料。若債務人不履行還款承諾,債權人可通過法律程式來挽回經濟損失。


私人借款未約期限

聊天記錄推定日期


費某與張某是朋友,2019年5月10日至6月17日,張某分3次向費某借款共計2.8萬元,費某通過微信轉帳方式支付了借款,但沒有約定還款期限。事後,費某經多次催要,張某仍未歸還欠款,費某遂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法院依法適用小額訴訟程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

法院經審理查明,被告張某向原告費某借款,借款時未約定利息和借款期限。2019年9月14日,原告通過微信向被告要求還款,被告明確表示“週一吧,肯定給你”。但是到了約定日期後,被告僅還了4000元,剩餘的2.4萬元未還。上述事實有微信聊天記錄、微信帳單詳情、當事人陳述等證明。

法院認為,雖然雙方沒有約定還款期限,但被告在原告催要後於2019年9月14日承諾於週一還款,該承諾通過原被告雙方的溝通記錄可以推定“週一”為2019年9月16日,被告在該期限屆滿後未予還款,故應在逾期後承擔未還款所致原告的利息損失。由於借款時沒有約定利息,故被告應支付自2019年9月17日起至實際還款之日期間按年利率6%標準計付的利息。

據此,法院判決被告張某自判決生效之日起10日內向原告費某返還借款本金2.4萬元和支付利息(以2.4萬元為基數自2019年9月17日起至實際還款之日止,按照年利率6%標準計付)。如果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法官庭後表示,小額訴訟程式實行一審終審,有助於簡化訴訟程式,方便群眾訴訟,降低當事人訴訟成本,及時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根據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關於適用小額訴訟程式審理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和《關於適用小額訴訟程式審理民事案件標的限額的通知》,適用小額訴訟程式審理民事案件標的額為上一年度本省就業人員年平均工資50%以下。本案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係明確、爭議不大、標的額在上述就業人員年平均工資50%以下,符合適用小額訴訟程式審理的條件。


借款利息約定不明

訴前部分不予支援


“我有急用,10天之內還1.5萬元,剩餘的在1個月內還完。”2017年10月30日,盧某向陳某借款4.5萬元,並出具了借條。但直到陳某2019年12月13日向法院起訴,要求盧某歸還借款本金,並按照銀行同期利率支付相應的借款利息時,盧某僅歸還了4000元的借款。法院適用簡易程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

法院經審理認為,原告陳某向被告盧某提供借款,雙方成立借貸關係。借款後,被告未按約定償還原告借款,構成違約,故對原告主張被告償還其借款本金4.1萬元的訴訟請求予以支持。

據此,法院判決被告盧某于判決生效之日起10日內償還原告陳某借款4.1萬元,並支付以4.1萬元為基數自起訴之日2019年12月13日起按年利率6%計算至實際清償之日止的利息。如果被告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針對原告主張要求支付全部借款4.5萬元的利息,經辦法官解釋說,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自然人之間借貸對利息約定不明,出借人主張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除自然人之間借貸的外,借貸雙方對借貸利息約定不明,出借人主張利息的,人民法院應當結合民間借貸合同的內容,並根據當地或者當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習慣、市場利率等因素確定利息。本案即屬於自然人借款未約定利息的情形,故對起訴之前的借款利息不予支持。


借款兩萬長期拖延

小額訴訟快速結案


2018年7月18日,李某向謝某借款2萬元,通過銀行卡進行了轉帳,李某向謝某出具了借條一張,雙方約定2018年8月17日還款。然而,在還款日到來後,謝某多次催要欠款,李某一直藉故拖延。

2020年1月6日,法院適用小額訴訟程式審理了謝某訴李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李某經法院傳喚未到庭參加訴訟。法院經審理認為,原告謝某向被告李某提供借款,雙方成立借貸關係。借款後,被告未按約定償還原告借款,構成違約,故原告主張被告償還借款兩萬元的訴訟請求予以支持。以上事實有借款合同、銀行交易明細等證據予以證明。

承辦法官表示,發生在熟人之間的民間借貸案件大多案情簡單,法律關係清楚,主要適用小額訴訟程式與簡易程式,不僅降低了當事人維權的成本,及時快捷地保障了當事人的權益,也降低了司法成本。適用簡易程式審理的民事案件,可以用簡便方式傳喚當事人和證人、送達訴訟文書、審理案件,且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

法官解釋說,小額訴訟程式與簡易程式既有聯繫也有區別,兩者都是法院在訴訟過程中為了解決相對不複雜民事糾紛而使用的較普通程式而言低成本、較快捷、簡便易行的民事訴訟程式。小額訴訟程式肯定是簡易程式,而適用簡易程式審理的案件未必都是小額訴訟。


合法傳喚拒不到庭

被告承擔不利後果


“我們是朋友關係,被告因資金周轉困難向我陸續借款共計7.9萬元。我多次要求被告按時歸還借款,被告均以沒錢為由不予歸還。”張某把朱某訴至法院,要求其支付欠款7.9萬元及約定違約金每天48元。被告朱某經法院依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

庭審時,原告張某圍繞訴訟請求提交了證據,被告朱某未到庭,法院視為其放棄舉證和質證的權利。法院結合原告提交的證據,認定如下事實:原告主張被告向其借款共計8.2萬元,已經償還3000元,剩餘7.9萬元未還,雙方約定的還款方式為自2019年2月24日開始,每月15日前償還4000元,違約金標準約定為每天48元。原告為證明其上述主張,向法院提交了銀行交易明細、《還款協議書》。

法院認為,原告提交的證據能夠證明其與被告之間存在合法有效的民間借貸合同法律關係,被告依約應於2019年3月15日前償還首期4000元,但其未償還,已經構成違約,依法應當向原告償還剩餘借款本金7.9萬元,並依約自2019年3月16日起向原告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原被告雙方約定的違約金標準為每天48元,綜合所欠本金7.9萬元的數額,折合月利率為1.8%,故對原告的訴訟請求予以支持。

主辦法官解釋說,法院傳票是一種訴訟文書,表示被告已被起訴,應該按時出庭答辯。但有不少被告在收到法院傳票後拒絕出庭參加訴訟。開庭審理時,只有一方當事人到庭,法院就到庭的一方當事人進行詢問、核對證據、聽取意見後,依法作出的判決,就是缺席判決。經法院合法傳喚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是一種不正確的做法,缺席判決與對席判決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對於缺席判決,法院同樣應當依照法定的方式和程式,向缺席的一方當事人宣告判決及送達判決書,並保障當事人上訴權利的充分行使。

(趙紅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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