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將修訂環境雜訊污染防治法處罰公共場所娛樂健身雜訊擾民


本報訊 全國人大常委會會議8月17日審議修訂環境雜訊污染防治法的議案。

其中草案規定,在街道、廣場、公園等公共場所組織或者開展娛樂、健身等活動,未遵守公共場所管理者有關活動區域和時段等規定,採取控制雜訊的有效措施,干擾周圍生活環境或者使用音響器材時,未遵守當地公安機關的有關規定,產生過大音量干擾周圍生活環境的,不聽相關單位的勸阻、調解,將被執法部門或執法機構處以警告並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罰款。

(據新華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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