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和旅遊部發佈網路表演經紀機構管理辦法不得以帶頭打賞等方式誘導用戶消費

本報訊 為加強網路表演行業內容源頭管理,進一步明確平臺、主播、經紀機構三方關係,文化和旅遊部7月12日發佈《網路表演經紀機構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規定網路表演經紀機構不得以虛假消費、帶頭打賞等方式誘導使用者消費,不得以打賞排名、虛假宣傳等方式炒作網路表演者收入。
意見稿指出,網路表演經紀機構應當加強對簽約網路表演者的約束,要求其不得以特殊對待、語言刺激、承諾返利等方式誘導使用者消費;當發現簽約網路表演者所提供的網路表演含有違法違規內容時,應要求網路表演者停止網路表演活動。
(據新華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