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據直擊吳耀炯涉多重刑罪:拷問北京中院還能糾錯還法律尊嚴?

編者:習近平總書記說:輿論監督權是黨和人民賦予新聞媒體的基本權利。要發揮輿論監督“前哨”作用,並要求“新聞媒體要直面工作中存在的問題,直面社會醜惡現象,激濁揚清、針砭時弊”。本社收到受害者武女士(應受害者要求,使用匿名)的實名舉報,牽涉到法律的尊嚴與法院的清譽,期待有關部門能夠貫徹習近平總書記的要求,維護法律尊嚴,嚴懲犯罪,還受害者一個公道。

 

本社最近收到原中國中醫科學院研究員武女士的實名投訴舉報,材料證據直擊其前夫清華大學深圳國際研究生院吳耀炯教授涉嫌犯下重婚罪、偽證罪、訴訟欺詐罪等。

舉報者武女士是中西醫學博士和大學教授,長期深入研究中西醫學,中醫藥學和中西醫結合攻克各種疑難病症。曾任中國中醫科學院研究員,參與國家多項重大課題研究並獲獎。多次主持國家重要的醫療任務,為國家的涉外等醫療工作贏得了聲譽,做出了貢獻。

1995年,她由中央有關部門委以重任,公派前往香港。因突出貢獻,1998年獲得了香港大學長期聘任,主持創建港大中醫藥學院,在業內享有盛譽。

吳耀炯教授何許人也?據網路介紹吳耀炯是清華大學深圳國際研究生院教授、博士生導師,竟然被其妻子揭露出涉嫌犯下諸多的罪狀。

 

武女士向記者憤怒傾訴:“任何大學都不能與學生亂搞,這是國家和教育部的規定,這事這麼典型,為什麼連報導都不敢呢?他沒有那麼大的威力吧?怎麼還能讓媒體害怕了?”2016年中國法學會主管的中央級新聞事業單位《民主與法制》雜誌社記者報導這件事中就點名清華大學。

據悉,武女士生於一個中醫藥世家,自小學醫和針灸,後來兼修西醫。在大學讀書期間,她與丈夫吳耀炯相識,兩人戀愛後於1984年結婚,婚內育有一子。在吳炯耀回國前,一直由先期回到香港的武女士提供在國外讀書生活的費用。這期間武女士一直做著許多重大課題的研究,因醫術高超挽救了許多危重病人,深受群眾尊敬。

記者瞭解到,2005年吳耀炯從加拿大回到香港家中,申請香港多家大學工作,均因資歷學歷不夠等原因未能獲聘。在香港家中閒居一年餘,整日無所事事,在香港更無長期居留資格。武女士出具證明,為他承擔撫養責任,並作出財務擔保,才申請到領取了香港身份證。

因武女士在香港大學的優秀工作,並為中醫藥事業在香港的創立和發展作出了傑出貢獻,為關心和支持武女士的生活,並能更好地在香港治病救人,由政府官員出面聯繫,施以援手,終於為他在清華大學深圳國際研究生院謀得一職。

據武女士介紹,2007年初,清華大學深圳國際研究生院有教授和員工給她打電話,告訴她吳耀炯每晚都與女學生同居,他們為了搞清楚事實,在宿舍門前多次整夜蹲守,都沒有見到他出來過。以後,她從清華大學深圳國際研究生院師生的口中聽說,清華大學的BBS上出現了許多跟丈夫吳耀炯有關的帖子。如題目為“色鬼教授”的帖子聲稱,清華大學深圳國際研究生院教師吳耀炯在有妻有子情況下,“不斷勾引與他子女年齡相似的學生”。對此,《民主與法制》的記者也曾披露過。

震驚和疑慮之餘,她試圖與丈夫溝通瞭解事實真相,可是卻未能得吳耀炯的任何回應。據武女士介紹,在2006至2011年長達5年多的時間之中,吳耀炯長期包養女學生情婦,在大學師生中造成極其惡劣的影響。吳耀炯在深圳先是在宿舍中與女學生通姦,以後害怕大學中師生的義憤反應,又租房以夫妻名義姘居,但在週末和節假日,依舊返回香港家中,對妻子和兒子繼續隱瞞所有真相。此後幾年,吳耀炯和其他女人不止一個有關系的傳言,不斷傳入武女士耳中,她亦從不同管道獲知丈夫吳耀炯出軌的照片與傳言。直到2016年,武女士決定調查吳耀炯的重婚欺騙,師德敗壞等罪行,才從律師處得知,她在毫不知情下,已被離婚5年之久。

2011年被吳耀炯偽稱分居多年,聯繫不上妻子武與兒子的情況下,北京海澱區法院缺席審判被離婚5年了。

武女士錯愕不已,她在香港政府有關部門人員的陪同下趕到北京市海澱區法院,調取了相關材料,這才發現自己五年前就已被離婚了。證據揭示,〔2011〕海民初字第10931號民事判決書顯示,海澱法院公告向武女士送達了起訴書及開庭傳票材料等訴訟材料,公告期滿,被告武女士仍然未能到庭應訴。於是,在被告缺席的情況下被海澱法院判決准予離婚。

武女士介紹,在民事起訴書中,丈夫吳耀炯提供了她在北京中國中醫科學院早已不用的地址和錯誤的聯繫方式,並謊稱自己從2002年起就與妻子分居多年,夫妻感情早已破裂。法庭詢問筆錄顯示,吳耀炯多次聲稱,自己聯繫不上妻子和兒子,要求法庭公告送達,並表示將承擔因陳述不實而產生的一切相應法律後果。他還偽造了一位朋友的簽名,聲稱分居,妻子已失蹤八年。

可證據顯示,在2009年6月底,清華大學深圳國際研究生院院長顧秉林、香港大學院長周肇平在簽訂了“特異性抗腫瘤幹細胞中藥有效成分的分離和分析鑒定”專案《合作研究協議書》後,還分別任命了武女士和吳耀炯作為各自單位委派的協議專案聯繫人和負責人,約定合作期限為自2010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可見,在2011年年底之前,兩人還有著重大專案的合作往來,怎麼2011年吳耀炯向北京海澱區法院陳述時公然信誓旦旦說分居多年聯繫不上妻兒了呢?顯然,這是做下偽證,不惜藐視法律,踐踏海澱區法院的尊嚴。

 

武女士介紹說,2006年到2011年間,丈夫吳耀炯在週末等假期仍從深圳回到香港居所與妻兒團聚,兒子和夫妻的共同好友也都知道真相,並有非常多的出入境記錄以證實。這期間他們全家還曾多次出遊,丈夫與兒子也一直保持著郵件往來。

豈能讓如此荒謬的偽證打臉北京海澱區法院

鑒於海民初字第10931號民事判決書顯示,一份協議分居的草稿內容在其中起到關鍵作用。內容顯示:武女士和吳耀炯雙方同意分居,兒子跟隨母親武女士生活,並由武女士承擔他的生活及學習費用,吳耀炯應承擔自己的生活費用。協議下方赫然有兩人簽名和一個見證人的簽名。

 

武女士回憶介紹道,這份交給了海澱法院的分居草稿協議不僅偽造日期,還偽造了另一人當做見證的簽名。在沒有武女士任何身份證明資料的情況下,竟作出了離婚判決。記者建議道,如果是時隔9年的簽名,司法筆跡鑒定是否可以還原真相?

記者在公證的材料中發現,在該協議書上“簽名”的“見證人”,於2016年4月提供了一份書面證明,他稱自己從未見過這個協議書,更沒有簽過名。

海澱法院民事開庭筆錄顯示,在離婚判決時,吳耀炯明確表示對夫妻共有財產不主張,放棄分割。而對於法官詢問的“雙方有無股票、債券、基金等有價證券”,他的回答是“沒有”。

可是真相卻是,吳耀炯在國內外有十幾個不同銀行的戶口,存有大量外幣和港幣,人民幣,證劵。這主要是因為武女士知道他熟練股票,證劵的操作,將全部家庭收入陸續,全部交付給他,以支持他完成學業,並讓他用於操作股票和證劵,以便獲得家庭財富增長。而他本人因為在學習學業的過程中,根本沒有收入。他在獨自去北京海澱法院,謊言欺騙辦成離婚之前,就先轉移了家庭財產,但是大部分銀行卡證據等至今仍在香港家中保留。根據國家司法部承認和委託的香港律師的公證書表明,他私藏的家庭財產達到港幣一千萬元以上。他在法庭上聲稱不要家庭財產,判決書上也明確寫了他不要家庭財產(因為他如果要家庭財產,武女士會很快得知他私自欺騙,單方面偷辦離婚的事情,而不是被離婚5年之久都不知道),但是如今十幾年過去了,至今仍沒有歸還分文家庭財產。

按照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離婚案件中如果原告宣稱被告下落不明,採取公告送達的方式,公告送達時,必須具備兩個條件:1)須受送達人下落不明;2)須用直接送達、留置送達、委託送達、郵寄送達、轉交送達無法送達。也就是說,法院必須窮盡所有方式確認對方確實是找不到了,才能採取公告送達的方式。

武女士說,假如這幾種方式法院都試過了,肯定能知道自己當時已身在香港。作為突出貢獻的醫學專家,武女士被遴選公派香港的事,為當時的中國中醫科學院領導與同事所知悉,安排她前往香港承擔診治任務的國家科委相關負責人也十分清楚。關於武女士的資訊是很容易查找到的,況且在香港大學與清華大學合作的協議中,已經明文寫明:武女士在香港大學!

 

武女士在得知她在五年前已經被離婚之後,曾經在海澱法院上訴並曾經開庭,武女士在庭審上說明了吳耀炯始終都知道她和兒子的地址。而吳耀炯委託律師參加庭審後,竟然也發給法庭有妻兒郵箱地址的,他曾經聯繫過的通信內容,提供證據說明他始終都知道妻兒的地址,這樣就是公開否認了他不知道妻兒地址,作偽證,並騙取了離婚的事實。真是荒謬之極!更甚,開庭筆錄顯示,吳有耀炯還說自己給兒子發了郵件,可見他清楚兒子的郵件地址。但是海澱法院沒有對這樣明顯的欺騙作假偽證行為提出任何異議,也沒有對以前的錯誤做出任何糾正!

實際上,我國原告起訴離婚,而被告下落不明案件的習慣做法,一般是由提起離婚訴訟的一方當事人作為舉證責任人,下落不明的證明一般是由被告住所地的公安機關(派出所),村、組、鄉(鎮)開具對方當事人下落不明的證據材料。而本案中,海澱法院直接取信了吳耀炯所說沒有親屬聯繫方式和聯繫不上兒子,因此沒有通過聯繫其他人轉達開庭公告,更沒有要求吳耀炯一方出示證明下落不明的相關材料,顯然有失嚴謹。

如此神通廣大以加拿大籍冒充中國公民立案

武女士說:吳耀炯早就自動退黨並加入了加拿大籍,故意隱瞞外籍身份、持已失效之中國公民身份證件欺騙海澱法院以國內普通民事案件立案,導致案件全程脫離涉外民事訴訟特別程式約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法》第三條、第九條之明確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不承認雙重國籍;定居外國的中國公民,自願加入或取得外國國籍的,即自動喪失中國國籍。原告吳耀炯早於2000年前後即已取得加拿大國籍,並持有加拿大護照及楓葉卡,其在加入外籍之時已依法自動喪失中國公民資格,不再具有中國公民身份,不得以中國公民名義在國內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然而,吳耀炯在向北京市海澱區人民法院遞交(2011)海民初字第10931號離婚糾紛起訴材料時,蓄意隱瞞其已取得加拿大國籍的重大事實,未向法院提交任何外國護照、入籍證明或居留證件,反而繼續使用多年前申領、因其入籍加拿大已依法自動註銷之中國居民身份證及戶口名簿影本冒充中國公民身份進行起訴。其主觀目的極為明確:以虛假中國公民身份規避涉外民事訴訟特別程式中關於”原告系外國人應向有管轄權之法院起訴””涉外案件送達須依條約、外交途徑或使領館協助””被告在境外須按涉外規定送達而非隨意公告””授權委託書須經公證認證””答辯期、上訴期為三十日”等一系列強制性規定,從而騙取法院按最簡單之國內簡易程式立案,進而操縱後續違法公告送達與缺席判決,達到在不通知受害人武女士到場的情況下快速解除婚姻關係、借機隱匿轉移夫妻共同財產之非法目的。

 

吳耀炯清華大學深圳研究生院教授之身份在人事檔案中必然登記有出入境及外籍資訊,其起訴時填寫之”民族””出生地”等欄目與其加拿大公民背景存在明顯不符,吳耀炯矇騙法院對其提交之過期或已失效中國身份證照單全收,直接按國內普通離婚案件予以立案排期,致使一起依法應適用涉外民事訴訟特別程式審理之案件,全程按國內簡易程式推進——送達未按涉外規定處理、公告送達草率適用、答辯期未按三十日給予、判決書亦未按涉外規定送達,整案審理程式從根本上偏離法律規定。

吳耀炯隱瞞外籍身份騙取立案的行為,本身即構成《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四條規定的妨害民事訴訟行為及虛假訴訟嫌疑,情節嚴重的可追究其偽造證據、虛假陳述之法律責任。綜上,原告吳耀炯蓄意偽證,以加拿大公民身份隱瞞外籍、冒充中國公民起訴等,犯下了一系列證據確戳的犯罪行為。

如今,在鐵的事實與證據面前,吳耀炯刻意提供偽證製造被離婚事件,涉嫌犯下重婚罪、偽證罪、訴訟欺詐罪已經迢然若揭,法律豈能讓如此荒謬的偽證打臉北京海澱區法院?期待上級部門督促嚴查,維護法律尊嚴,嚴懲犯罪,還受害者一個公道。記者將跟蹤報導。(來源:法治前沿網)

附件:尊敬的中央巡視組領導:您好!

本人系原北京中國中醫科學院教授、研究員,曾長期在北京為廣大患者和有關領導人提供醫療和保健服務。1995年受國家委派赴港,為港澳愛國及維護祖國統一的眾多人士、領導服務,為香港回歸在醫療領域做出了自己的貢獻。在香港大學任教授期間,為國家弘揚中醫藥事業,創建了全香港第一個中醫藥學院。本人一直在醫療與科研一線工作,為發揚祖國醫學、服務國家特殊醫療需求,治療大病重病作出了應有貢獻。現本人就清華大學(含清華大學深圳國際研究生院)在引進及管理下屬教師吳耀炯(清華深圳研院教授,本人前夫)過程中,存在嚴重的人事管理失職、治下不嚴、包庇縱容師德敗壞及違法犯罪行為等問題,向貴組實名投訴,懇請深入調查。

一、投訴吳耀炯師德敗壞,主管領導涉嫌不作為

吳耀炯在婚姻存續期間,自2006年起,長期與學生李靜通姦,並以夫妻名義在外同居長達數年,師德敗壞,影響惡劣。其簡歷造假,謊稱2005年至2006年在加拿大做助理教授和做研究工作,實則無工作閒居在香港家中,本人自2007年起至今,多次向清華大學紀委、時任黨委書記劉文煌、院長康飛宇等領導實名投訴舉報。

起初,清華大學方面表態“合同到期後不再續聘(2011年7月到期);但事實上,吳耀炯合同到期後至今,清華大學仍長期聘用其帶研究生,並不斷給予鼓勵。2007年至今發給清華大學的多次投訴信,均未獲得任何回應與處理。清華大學這種長期不作為、敷衍塞責的態度,致使違法人員逍遙法外達18年之久。

二、投訴主管領導為其姘頭進校安排工作,踐踏了《教師法》與教育部師德規章制度

清華大學作為我國頂尖高等學府,負有營造師德高尚教師隊伍的法定義務,但卻反其道而行之。吳耀炯在深圳大學工作期間就帶女學生姘居,後調入清華大學深圳研究生院,清華大學明知其與姘頭的不正當關係,不但不制止、不處罰,反而安排這名姘頭學生也在清華大學工作。在當時校園網絡、眾多學生和教職員工均知曉其非法同居的現實情況下,清華大學反而為其違法違紀行為提供條件,置法規法紀為無物。本人得知吳耀炯的違法行為,完全是清華大學正直、有良知的教職工和學生因義憤填膺而告知我的,嚴重影響了清華大學的聲譽,破壞了大學員工和學生對大學的信任,清華大學為違法亂紀者提供犯罪溫床的行為,嚴重踐踏了《教師法》與教育部師德規章制度。

三、吳耀炯利用法律,欺騙法律,性質極為惡劣

吳耀炯在自己主動退黨並加入外國國籍的情況下,竟以中國公民身份向法院提起虛假訴訟,並製造偽證,謊稱妻子已經失蹤8年,沒有任何聯繫方式,在沒有本人任何身份證件的情況下,在與女學生姘頭非法同居五年之久之後,又用非法手段讓法院缺席判決,單方面獲取離婚判決。而本人則在離婚判決5年之後,在中聯辦等部門的幫助下,才得知被離婚的情況。吳耀炯隱瞞外籍身份騙取立案的行為,本身即構成《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四條規定的妨害民事訴訟行為及虛假訴訟,應追究其偽造證據、虛假陳述之法律責任。吳耀炯蓄意偽證,隱瞞外籍、冒充中國公民起訴等,犯下了一系列證據確戳的犯罪行為。吳耀炯利用法律,欺騙法律,性質極為惡劣。針對其違法違規行為,本人多次向清華大學紀委等部門實名投訴,校方卻始終採取不理不睬的態度,既未依規對涉事人員進行調查處理,也未配合司法部門澄清事實,導致違法者長期逍遙法外,嚴重損害了清華大學的公信力與社會形象。懇請中央巡視組伸張正義,對上述不作為、亂作為及人事管理嚴重失職問題立案調查,責令其糾正錯誤,依紀依規處理相關人員,還受害人公道。本人對以上內容的真實性負法律責任,並願配合進一步調查。

此致 敬禮

投訴人(簽字):WU       通聯: jonathan8wcd@gmail.com       日期:2026年5月15日

附證據清單:

1.香港律師公證書檔《聲明書》,是在國家司法部監管並蓋有印鑒的公證書法律檔,及各項證明材料(證明吳耀炯外國籍身份,佔據的家庭財產,銀行結單、股票單,在他謊稱本人失蹤時間,他要求在本人擔保下獲取香港受保人身份證,香港大學家庭附加醫療保險等等);《聲明書》共三份。2.清華大學深圳研究生院與香港大學合作研究協議書(證明2009-2011年雙方在合作,雙方大學蓋有公章,雙方課題負責人有簽名。本人為香港大學方研究負責人,不可能“失蹤8年”);3. 中科院院士、香港大學原校長的證明書;4. 2016年中央政法媒體“民主與法制”雜誌刊載的清華大學吳耀炯偽造假證的文章。5. 清華大學網站2010年、2011年被部分學生發佈的“色鬼教授”等網帖。6. 吳耀炯向法院隱瞞的財產證據,吳耀炯更多國外財產證明不全,需要時再次補充送上。7.律師起草的多次申訴狀,陳述大量事實。8.向不同部門的相關舉報信。9.吳耀炯一邊欺騙法院本人失聯8年一邊仍從深圳往返香港家庭的證據,2009–2010年由深圳返回香港家中的部分出入境記錄。10.吳耀炯欺騙法院獲取的離婚判決書。 11.吳耀炯取得離婚判決之前的重婚證據。吳耀炯於2007-2008年在外租房與學生重婚同居的租約,當時清華大學提供他有宿舍居住。更多重婚錄影資料需要時再次補充送上。12.香港中聯辦向清華大學發出的調查信函。13.2007年4月,本人在被其重婚蒙弊狀態下為吳耀炯提供擔保,讓他作為受養人辦理香港身份證的依據。14. 吳耀炯自2000年開始已經取得的加拿大國籍身份證。15. 吳耀炯在婚姻存續期與女學生公然在公眾場合摟抱的照片。16. 2000年本人向深圳市檢察院提供的申訴資料。17. 吳耀炯謊稱本人失聯8年,非法騙取離婚之後,又在本人向法院申訴,開庭審理之中,主動提供資料,證明他始終知道本人和兒子的住址和聯繫方式,發給我們的電郵資料。據此,吳耀炯徹底證明了他不知道本人任何地址的欺騙法庭的虛假訴訟罪。18. 在吳耀炯聲稱本人失蹤期間,他與本人和兒子一家3口多次外出旅遊的證明資料和證人資料。19、吳耀炯偽造證人簽名的當事人,出具證明說明他從來不知道此事,是偽造的。(以上清單目錄中的具體內容,圖片及資料的具體內容等,請見隨申訴資料一同寄來的"U盤"。還有更多證據需要時隨時奉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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