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 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7月10日對外發佈《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關於嚴重失信主體名單管理的規定(試行)》,規範開展金融領域嚴重失信主體名單管理工作,要求審慎界定名單列入範圍,並明確了列入名單的三類情形。
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有關司局負責人表示,規定堅持穩慎適度,審慎界定列入名單情形,列入名單的行為均為金融領域嚴重失信行為,一般失信行為不納入嚴重失信主體名單管理。
列入嚴重失信主體名單的三類情形包括:受到“法人機構被吊銷經營或業務許可證、取消或撤銷終身任職資格、終身禁止從事銀行業工作或者終身禁止進入保險業”行政處罰的情形;因實施六種行為之一,被從重行政處罰或限制市場准入、責令轉讓股權、撤銷行政許可,嚴重破壞市場公平競爭秩序和社會正常秩序的情形;當事人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逃避執行行政決定,嚴重影響金融監督管理部門公信力,被人民法院作出強制執行裁定的情形。
據介紹,規定堅持依法依規,嚴格規範名單管理程式。同時,堅持保障權益,建立信用修復機制。明確對當事人的事先告知、送達、陳述申辯等權益保障措施,以及申請提前移出名單等救濟機制及其適用條件、程式等,充分保障當事人事前知情權、事中陳述申辯權、事後信用修復申請權等合法權益。 (張千千、李延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