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漫畫/李曉軍
6月的北京,暑熱悄然襲來。北京市西城區某小學五年級學生小希(化名)放學後拉著媽媽徑直走到超市的冰櫃前。
冰櫃裏,一款霜淇淋的包裝格外吸睛:飽滿厚實的霜淇淋球高高隆起,填充了整個蛋筒,看著用料十足。小希一眼相中了這款:“媽媽,這個霜淇淋大!我想吃這個!”
拆開包裝後,母女二人愣住了——包裝裏面的並不是宣傳圖中飽滿的霜淇淋球,蛋筒的開口處只能看到薄薄一層霜淇淋,實物與包裝展示的判若兩樣。由於冷凍食品拆封後概不退換,小希媽媽只得拿著“縮水”的霜淇淋,領著失落的小希走出了超市。
一支小小的霜淇淋,卻折射出雪糕、冰棍等冷飲食品實物與包裝並不一致的問題。《法治日報》記者近日對市面上39款冷飲食品進行實測,並對多名消費者進行了採訪。記者發現,一些冷飲食品的實物與宣傳圖存在明顯差距,但多數包裝上可見“圖案僅供參考”的標注。包裝設計的“美化”邊界為何?“圖案僅供參考”是否能幫助商家免責?記者就相關問題對專家進行採訪。
包裝與實物存在差異
“包裝上的主視覺圖是一半被切開的芒果,可撕開包裝,實物卻是一個圓柱體,我們買的時候怎麼也沒想到,實物連芒果的形狀都不是。”山東的楊先生如此吐槽近期購買的某款雪泥。
而此類問題還存在於其他類型的冷飲食品上。
包裝上印著鮮綠綿密的抹茶霜淇淋,拆開包裝發現霜淇淋只到筒口;包裝上印著濃郁厚實的薄荷曲奇雪糕體,可咬一口卻僅能品嘗到少量薄荷味內餡……調查中,不少在校學生、上班族表示,自己沖著“大蛋筒”“足量霜淇淋”等宣傳和包裝上的誘人宣傳圖,選購了單價五六元至十幾元不等的冷飲食品,但有時拆開包裝後得到的,卻是分量縮水的實物和十足的落差感,“花錢卻買了失望”成為不少消費者的“買後感”。
某款方糕雪糕的包裝上以剖面圖形式展示了雪糕的三層結構,第一層為雪糕部分,第二層為糯米夾層,第三層則是紅豆沙。圖片上的三層餡料界限明顯,每層各占約三分之一。然而,記者切開這款方糕雪糕後,映入眼簾的是厚厚的雪糕層,僅一側底部有薄薄一層糯米與少量紅豆沙。經測量,糯米與紅豆沙加在一起厚度不足0.5釐米,而雪糕整體厚度約為2.6釐米。
除了“圖物不符”之外,一些冷飲食品還存在包裝大產品小的現象。根據記者統計,此次購買的39款冷飲食品中,有5款外包裝長度大於等於20釐米,其中最長的一款可達31釐米。然而,記者拆開包裝後卻發現,這幾款商品實物長度大多僅有包裝三分之二,其中一款僅能達到包裝的一半,剩餘空間被塑膠託盤佔據。
另一款動物形狀的雪糕包裝袋長達17釐米,因包裝袋內部充氣,讓人難以判斷實物大小。記者拆開包裝袋後進行測量,發現雪糕實物長度約6釐米,雖然對比後可見該款雪糕與包裝袋上的產品效果圖大小基本一致,但包裝袋內十餘釐米的冗餘空間仍足以讓人在購買時產生視覺偏差。
“消費者潛意識裏會認為包裝大就分量足,就等於划算。”在重慶市巴南區經營冷飲食品批發店的劉先生說。從業20餘年來,他注意到,一些冷飲食品的包裝越做越大。“淨含量差不多的雪糕,包裝更大,就更容易被消費者看到。”劉先生表示。
精修圖設計過度美化
來自浙江省杭州市的楊濤(化名)是一名從業多年的食品包裝設計師,在他看來,食品包裝設計的核心是“如何打造誘人感”,目的則指向“激發消費者購買欲”,原則在於“杜絕誤導性設計,拒絕虛假宣傳”。“就雪糕設計而言,目前設計師通常會在實物實拍基礎上,借助AI體現細節,再用其他軟體進行處理。”楊濤介紹,比如讓水果看起來更多汁,或者對實物圖進行一些創意設計。
那麼,如何把握好“美化”與“虛假”的邊界?楊濤認為,如果實物是圓形的,包裝上也是圓形的,只是顏色更鮮豔、光影更漂亮,可以算作合理美化。但如果包裝上是精緻的動物造型,實物卻是圓柱體,“那就是完全不同的東西了”。他告訴記者,一些雪糕生產廠商會刻意對包裝進行虛假美化,用精修圖吸引消費者。
另有業內知情人士表示,受運輸及工藝等影響,蛋筒霜淇淋很難複刻包裝效果圖,但部分品牌刻意誇大霜淇淋占比,利用視覺落差製造“料足實惠”假像,已經超出合理藝術美化範疇。
對外經濟貿易大學法學院教授、中國法學會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研究會常務理事徐海燕分析,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八條規定,消費者享有知悉其購買、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務的真實情況的權利;廣告法第二十八條規定,廣告以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內容欺騙、誤導消費者的,構成虛假廣告。因此,如果包裝上的圖片與實物在核心要素上存在顯著差異,經營者就涉嫌虛假宣傳,未履行真實、全面披露資訊的義務,侵犯了消費者的知情權。
關於是否構成“欺詐”,徐海燕表示,如果圖片僅是拍攝角度、光影修飾導致的視覺差異,一般不構成法律上的欺詐;但如果經營者故意在圖片中展示產品根本不存在的配料,或者產品數量相差很大,就可能因主觀故意構成欺詐。
需明確法律責任邊界
在調查中,記者觀察購買的雪糕外包裝,角落處幾乎都印有小字“圖案僅供參考”。這排小字能否幫助商家免責?
北京京都律師事務所高級合夥人徐瑩告訴記者,一些商家將精美飽滿的產品效果圖作為吸引消費者選購的行銷手段,誤以為小字免責標注便可規避宣傳不實責任,實際上,放大的產品效果圖,加上含有“大號”等字樣的商品名稱或廣告語,容易給消費者造成“產品就是包裝所示分量”的暗示,極小字號的免責提示藏在包裝邊角,選購時很難留意。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六條明確規定,經營者在經營活動中使用格式條款的,應當以顯著方式提請消費者注意與消費者有重大利害關係的內容。”徐海燕告訴記者,評價免責的格式條款是否有效,核心在於經營者是否履行了“顯著方式”的提醒義務。一些商家將“圖案僅供參考”等關鍵文字以小字號標注在隱蔽角落,通常會被認定為未盡到顯著提醒義務,不能免除責任。
北京市律師協會消費者權益與產品品質安全法律專業委員會主任蘆雲認為,食品生產商、供應商、銷售商等全鏈條市場主體,是否需要承擔法律責任,關鍵取決於其在生產、供貨、銷售等對應經營環節是否存在過錯。若相關主體在自身經營環節中,參與、默許或助推過度包裝、誤導性包裝行為,存在主觀過錯與違規行為,就必須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在蘆雲看來,部分企業重包裝、輕品質,將經營重心放在了行銷上。相關部門對此應常態化開展合規引導與行業規範整治,引導企業回歸經營本質,樹立以產品品質為核心的經營理念,摒棄過度包裝、誤導性包裝的經營模式。
“此外,需明確法律責任邊界,精准界定誤導性包裝、虛假包裝宣傳的違法情形,對存在違法包裝行為的市場主體,依法落實行政處罰措施。”蘆雲表示,現有包裝相關規範還需進一步細化,建議構建全方位、標準化的包裝監管體系,壓縮商家利用包裝誤導消費者的空間。
徐海燕建議,應確立更加清晰的量化標準,如對涉及商品核心功能、配料、規格的免責或限制性文字,字體大小宜與正文宣傳文字保持一致,且應使用與背景色反差明顯的單一顏色。
(趙麗 王宇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