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全國勞動模範、銀鷺集團創始人、知名實業家陳清淵實名公開舉報廈門市中級人民法院副院長劉新平、案件承辦法官陳朝陽,指控二人存在違規干預案件、枉法裁判、超標的查封凍結企業及個人資產等嚴重違紀違法行為,涉嫌嚴重損害民營企業家合法權益、破壞司法公正與地方法治化營商環境。目前,陳清淵已向中央巡視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等多部門遞交全套實名舉報材料,懇請上級機關立案徹查、糾正錯案、追責問責、挽回損失。
舉報人深耕實體經濟,多年貢獻地方發展
據公開資料顯示,舉報人陳清淵為馬塘村黨委書記,是享譽全國的“馬塘精神”締造者,被譽為“廈門第一村”領路人。其歷任廈門市委候補委員、廈門市政協常委、福建省人大代表,先後榮獲全國勞動模範、全國優秀鄉鎮企業家、改革開放功勳人物、新中國成立70周年功勳人物等多項國家級重磅榮譽。
由陳清淵創立的銀鷺集團深耕實體經濟數十年,穩健經營、依法納稅,近十二年間累計納稅超120億元,持續為廈門地方財稅增長、就業保障、產業發展作出重大貢獻。據悉,習近平同志在福建、廈門工作期間曾四次到訪馬塘村,充分肯定當地艱苦奮鬥、拼搏創新的發展精神,“馬塘精神”也成為廈門城市精神的重要組成部分。
據瞭解,陳清淵原本計畫將涉案專案合作資金投入廈門同安區重點民營產業園區新盛洲公司技改擴產專案,該專案已獲地方政府專項政策支持。受本次錯案及資產被超額查封凍結影響,專案專項資金長期被佔用,重點技改擴產工作全面停滯,直接制約地方民營產業升級與實體經濟高質量發展。
案件始末:善意紓困合作,反遭違約方惡意纏訟
本案糾紛起源於2018年3月。案外人許舸與紫金中航公司簽訂專案認購協議後,因資金不足無力支付尾款,已繳定金即將被依法沒收。為幫助許舸挽回巨額經濟損失,陳清淵出於善意,動用個人合法完稅股權轉讓資金3.15億元入局合作,持股80%,與許舸共同推進專案建設,並簽訂合法有效的《合作協議書》。
合作期間,許舸意圖以小額資金撬動大型地產專案、博取市場增值收益。受疫情及樓市下行影響,專案預期收益不及預期後,許舸自2019年7月起單方面停止履約,拒不執行股權回購、款項結算、收益兌付等合同義務,同時惡意干擾專案正常運營。在自身全程違約的前提下,許舸反向發起多輪訴訟、惡意舉報,持續糾纏守約方陳清淵,引發系列關聯糾紛。
多級最高法院固定違約事實,二審突發顛覆性改判
雙方糾紛引發多起關聯訴訟,案件歷經廈門中院、福建高院、最高人民法院三級審理,多份生效裁判文書一致確認核心法律事實:案涉合作協議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合法有效;許舸存在根本性、持續性違約行為,法院依法確認合作協議於2020年8月7日解除;最高人民法院裁定書明確指出,許舸對合作風險、合同後果具備完全認知,獲利後否認合同效力無任何事實與法律依據。
此前系列訴訟僅確認合同效力、違約事實與解除時間,未對2019年7月至2020年8月合同存續期內的收益結算、款項抵扣進行裁判。為此,陳清淵另行提起訴訟,形成本案核心爭議案件。
該案一審由廈門市思明區人民法院審理,法院結合完整付款憑證、履約記錄、溝通台賬及多級生效判決,依法認定雙方在合同期滿後形成默示續期合作關係,判令違約方許舸按照約定年利率12%支付對應投資收益。陳清淵認可一審事實認定與法律適用,僅針對部分金額核算細節提起上訴。
然而,廈門市中級人民法院承辦法官陳朝陽在無新證據、無充分法理闡釋的情況下,全盤推翻一審合法判決,作出顛覆性改判,判令陳清淵向違約方許舸返還3234萬餘元及利息,直接造成當事人近4000萬元巨額損失。
二審判決存在多處硬傷,涉嫌枉法裁判、偏袒一方
陳清淵舉報指出,本次二審判決存在程式違法、事實顛倒、邏輯矛盾、刻意偏袒等多重問題,嚴重違背司法居中裁判原則。
其一,法官越權代行當事人訴訟主張,主動創設抗辯理由。庭審全過程中,許舸從未主張案涉時間段不屬於履約期,且在另案訴狀中自認該期間持續管控、經營專案。二審法官主動為違約方構建全新抗辯邏輯,否定雙方真實履約事實,直接免除許舸全部收益支付義務,屬於典型枉法裁判行為。
其二,判決文書前後邏輯割裂、雙重標準。判決書一方面認定雙方未續約、無需履行合同義務,另一方面又確認許舸獨佔該時間段全部專案租金收益,形成“無需履約、獨享收益”的不公裁判結果,徹底違背合同對等原則與民法公平原則。
其三,漠視最高法在先生效判決,選擇性采信證據。二審刻意規避三級法院已固定的生效事實,無視陳清淵全套合法履約證據,片面采信違約方主張,裁判尺度失衡。
判決生效後,當事人代理人依法申請判後答疑,被承辦法官以在外調工作為由拒絕,正常司法救濟管道受阻。
中院領導被指違規干預審判,操控案件結果
舉報材料明確直指廈門中院副院長劉新平濫用職權、違規插手干預個案。據悉,案件審理階段,違約方許舸多次發起不實舉報與惡意投訴,意圖干擾獨立審判,依法應當予以排除。但分管副院長劉新平違規介入、操控二審審理,授意、指使承辦法官作出偏袒性錯判,導致合議庭喪失獨立審判權,司法公正形同虛設,嚴重違反領導幹部干預司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的相關禁令。
執行環節嚴重超標查封,侵害民企與個人合法權益
除二審枉法裁判外,本案執行程式存在明顯違法超標查封、超額凍結問題,嚴重違反最高法民事執行比例原則。
經查,思明區法院已凍結陳清淵帳戶資金3820餘萬元,金額已足額覆蓋全部執行標的。在此前提下,執行部門再次超額查封企業核心商業不動產,市場價值4437萬餘元。本次現金加不動產合計查封凍結價值超7800萬元,較實際執行標的超額4000餘萬元,屬於典型濫用執行權、超標查封的違法行為。
長期超額查封凍結,直接導致企業資金鏈承壓、帳戶流轉停滯,正常生產經營受阻。同時,當事人個人微信、支付寶等日常生活結算、醫療繳費帳戶被限制,嚴重侵害公民個人財產權益與基本生活權益。
值得爭議的是,當事人已於2025年3月向福建省高院提交申訴並成功立案,案件進入再審監督程式,原二審判決效力待定。依照法律規定,爭議案件進入再審階段應當審慎處置、必要時中止執行,但廈門中院依舊強行劃扣、凍結巨額款項,進一步擴大當事人損失。當事人此前向最高法、最高檢、中紀委提交的舉報線索,長期無核查、無回饋、無進展,合法權益持續遭受侵害。
當事人鄭重維權,懇請上級徹查糾偏護營商環境
陳清淵表示,中央多次強調依法保護民營企業家合法財產權益,嚴禁利用司法手段干預民營經濟正常發展、嚴禁枉法裁判與選擇性執法。本案中,涉案法官顛倒事實、突破證據規則、作出自相矛盾的錯誤裁判,加之領導違規干預司法、執行程式嚴重違法,不僅造成當事人數千萬元經濟損失,更嚴重破壞廈門司法形象與法治化營商環境,已涉嫌構成民事枉法裁判相關違紀違法乃至刑事問題。
為防止損失持續擴大、避免出現執行回轉不能的不可逆後果,舉報人提出四項核心訴求:一是紀檢監察與政法監督部門對劉新平、陳朝陽啟動專項核查,嚴查違規干預審判、徇私枉法、枉法裁判行為;二是暫停涉案3820餘萬元款項的劃撥與處置,再審審結前維持資金現狀;三是依法認定超標查封凍結行為違法,立即解除超額查封資產,恢復企業經營與個人正常支付許可權;四是依法啟動審判監督程式,撤銷錯誤二審判決,還原事實真相、維護司法公正。
陳清淵鄭重承諾,本次實名舉報全部內容真實可查,所有案件事實、文書材料、查封憑證均有完整附件佐證,本人對全部舉報內容承擔法律責任,懇請上級巡視組與監督部門秉公核查、嚴肅追責、及時糾偏,守住司法公平正義底線,護航民營經濟健康穩定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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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文於2026年5月31日於北京發佈於北京市西城區西長安街
編輯:京媒快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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