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會完成討論《公共建設局的組織及運作》行政法規草案

本報訊 (記者 大林)行政會日前完成討論《公共建設局的組織及運作》行政法規草案。

鑒於公共建設局目前的職能與市政署的部份職能、流程和業務密切相關,並存在交叉或重迭的情況,為明確職責分工,按歸口管理、加強統籌、簡化程式的原則,將市政署關於保養和維修道路及排水網的職責集中轉移至公共建設局,以提升相關程式的效率和效益。

此外,為落實公共行政改革,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經重新審視現時公共建設局的組織架構後,決定對部門內部職能進行調整,從而優化部門運作及妥善管理人力資源。

是次重組對公共建設局的組織架構進行系統整合及優化,將原設置1名局長、2名副局長、3廳、10處,調整為1名局長、2名副局長、5廳、10處。調整後的組織架構包括:

1. 公共建築廳,其下設建築工程處及建築修葺處;

2. 基礎建設廳,其下設基建工程處及基建維護處;

3. 研究設計廳,其下設建築設計處及基建設計處;

4. 區域合作及軌道交通建設廳;

5. 道路渠務管理廳,其下設渠務維護處;

6. 法律處;

7. 組織及資訊處;

8. 行政及財政處。

基於組織架構重整及職能優化,公共建設局總編制職位將由現行174個調升至176個。由於現有編制職位尚未完全填滿,調整編制職位數目不影響任何現職人員的聘用狀況。

透過優化組織架構及職能重新定位,有助進一步提升部門之間的職能分工、加強統籌等能力,確保各項公共工程得以有效提升執行效率。

法規自202661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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