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 記者2月6日獲悉,為進一步加強和規範銀行保險機構許可證管理,促進銀行保險機構依法持證經營,金融監管總局修訂發佈了《銀行保險機構許可證管理辦法》,2026年6月1日起施行。此次辦法修訂取消了保險許可證,明確保險機構適用金融許可證。
據了解,為進一步規範許可證分類,便於社會公眾更好理解機構持牌經營情況,已持有保險許可證的機構應當於2026年6月1日至2028年5月31日期間向金融監管總局或其派出機構申請換領金融許可證,並同步繳回原保險許可證。
金融監管總局有關司局負責人表示,此次換證僅涉及保險機構持有許可證種類的變化,不涉及許可證持有主體的改變,也不涉及對原有機構編碼的調整,請社會公眾注意識別、防範非法金融機構。
據介紹,2021年4月,原中國銀保監會發佈《銀行保險機構許可證管理辦法》。經過多年工作實踐,原辦法在促進銀行保險機構依法持證經營、規範行業秩序等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但也存在部分工作程序銜接不暢、機構主體責任壓實不夠、對許可證違法違規行為處罰力度不足等問題,有必要進行修改完善。(張千千、李延霞)
此次修訂發佈的辦法壓實銀行保險機構許可證管理主體責任,要求機構將許可證納入內控合規管理範疇,健全許可證管理制度;細化完善行政處罰標準,根據違法違規問題性質、危害程度等,分級分類設置行政處罰標準,增加對相關責任人的處罰條款;防範非法經營風險,要求機構退出並繳回許可證後,應依法向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申請辦理變更登記或註銷登記,做好證照管理程序銜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