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 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12月12日對外發佈《商業銀行託管業務監督管理辦法(試行)》,進一步加強商業銀行託管業務監督管理,促進商業銀行託管業務規範健康發展。辦法禁止商業銀行為託管產品承諾本金或保證收益。
託管是商業銀行作為獨立第三方,為各類金融產品及專項資金形成的投資組合等提供財產保管及相關服務的行為。
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有關司局負責人介紹,近年來,商業銀行為理財產品、資金信託、證券投資基金、證券公司資管產品、保險資管產品、社保基金、養老金等提供託管服務,有效滿足了財產保管、產品核算、資產估值等方面的多樣化需求。
該負責人表示,辦法在現有監管制度基礎上,進一步明確商業銀行開展託管業務的基本規則,強化底線要求,細化重點環節的管理標準,推動商業銀行秉持誠實守信的法律契約精神,完善內部治理體系和制度建設,提升託管服務能力和水準,增強業務透明度,有效管控風險,推動託管業務高質量發展。
為有效解決因職責邊界不清導致過度承擔風險的情況,辦法列明瞭商業銀行開展託管業務的禁止性職責和禁止性行為。主要包括禁止承擔託管產品財產的信用風險、市場風險等;禁止為託管產品提供直接或間接、顯性或隱性擔保;禁止承諾本金或保證收益;禁止為託管產品墊付資金、提供流動性支持(商業銀行和產品間按照市場化、法治化原則開展的固定收益有價證券合格擔保品管理業務不在此列)或融資承諾等。
此外,辦法明確,託管產品約定的投資範圍包括非標準化債權類資產、未上市企業股權等非標準化資產時,商業銀行應當根據自身能力和服務水準,經充分評估後開展託管業務。(張千千、李延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