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國家林業和草原局聯合召開新聞發佈會,發佈5件涉鳥類保護刑事典型案例。本次發佈的典型案例體現了依法嚴懲非法獵捕販賣國家重點保護野生鳥類違法犯罪行為,依法打擊流竄作案、跨省作案、網路銷售等破壞鳥類資源犯罪行為,依法全鏈條打擊危害野生鳥類資源違法犯罪行為的鮮明導向。
國家重點保護的野生鳥類作為大自然的重要組成部分,其珍貴價值體現在生態系統、科學研究、文化傳承等多個維度。非法獵捕販賣這些鳥類,極大破壞了生物多樣性和生態平衡。案例“陳某銘危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案”中,陳某銘通過架設捕鳥網及播放畫眉鳥叫聲等誘捕手段,非法獵捕並向他人非法購買共計800餘只國家二級保護野生動物畫眉鳥,用以出售牟利。人民法院以危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依法判處其有期徒刑十年一個月,並處罰金二十萬元。案例“董某君危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案”中,董某君使用粘網和誘鳥器大量獵捕野生鳥類,公安機關從其住處查獲880餘只鳥類死體和活體,其中包含大量國家一級保護野生動物黃胸鹀。人民法院以危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依法判處其有期徒刑七年,並處罰金三萬元。依法從嚴懲治陳某銘、董某君等危害國家重點保護野生鳥類的犯罪行為,對於糾正亂捕濫食珍貴、瀕危野生鳥類的社會陋習,促進公民增強愛鳥、護鳥的良好意識具有重要意義,同時也彰顯了對珍貴、瀕危野生鳥類實行重點保護的鮮明司法態度。
近年來,不法分子利用流竄作案、跨省作案、網路銷贓等新型犯罪模式,形成跨區域、隱蔽性強的野生鳥類非法交易鏈條,不僅嚴重威脅野生鳥類種群安全,更破壞了生物多樣性保護成果,助長了野生動物非法交易的黑色產業鏈。案例“張某、薑某文、章某重非法狩獵案”中,張某等人從貴州駕車至河北大城縣,使用粘網、鳥籠非法捕獵數百只“三有動物”棕頭鴉雀,並通過網路拍賣銷往全國。人民法院以非法狩獵罪,分別依法判處張某等人八個月至七個月不等有期徒刑。案例“馮某海等八人危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案”中,馮某海等人在內蒙古、安徽等多地野外獵捕蒙古百靈和畫眉鳥,並運輸至山東等地出售給他人。人民法院以危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分別依法判處馮某海等人七年至五年六個月不等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及追繳違法所得。依法對流竄作案、橫跨多省市的非法捕鳥違法犯罪行為進行打擊,斬斷了專門從事非法獵捕、運輸、出售野生鳥類的犯罪網路,是以最嚴密法治保護生態環境的生動實踐。
近年來,一些犯罪團夥逐漸形成了非法獵捕、運輸、販賣鳥類的完整犯罪鏈條,有的負責非法獵捕野生鳥類,有的負責將獵捕到的鳥類迅速運輸轉移,有的則通過網路平臺等管道進行販賣,給野生鳥類資源帶來極大危害。案例“陳某範等七人危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非法狩獵、掩飾隱瞞犯罪所得案”中,李某等人分別在寧夏、內蒙古等地獵捕野生蒼鷺、灰雁等幼鳥及蛋卵出售給陳某範。陳某範將收購的野生鳥類幼鳥及蛋卵,運輸至其在安徽租用的養殖場,孵化、餵養後出售給他人。陳某伊幫助陳某範運輸部分野生鳥類幼鳥及蛋卵。人民法院以危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非法狩獵罪、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分別依法判處陳某範等人八年至十個月不等有期徒刑,依法應當並處罰金的,並處罰金,同時追繳各被告人違法所得。針對這種分工配合的違法犯罪行為,有關部門加強協作配合,一併懲治前端的非法獵捕行為和後續的運輸、銷售行為,堅決摧毀整個犯罪網路,以法治利劍全鏈條打擊切實保護野生鳥類資源和生態安全。
案例1
陳某銘危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案
——依法嚴懲非法獵捕、收購、出售野生畫眉鳥犯罪行為
【基本案情】
經公安機關偵查發現,2021年2月至2023年11月,犯罪嫌疑人陳某銘通過架設捕鳥網及播放畫眉鳥叫聲等誘捕手段,非法獵捕700餘只畫眉鳥,還向他人非法購買100餘只畫眉鳥。其間,陳某銘將上述800餘只畫眉鳥以150至500元不等的價格出售給全國各地買家從中牟利。
【裁判結果】
福建省龍岩市新羅區人民法院一審認為,陳某銘非法獵捕、收購、出售國家二級保護野生動物畫眉鳥800餘只,司法鑒定核定價值總計400餘萬元,其行為已構成危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依法判處陳某銘有期徒刑十年一個月,並處罰金二十萬元。一審判決現已發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義】
本案是司法機關依法從嚴打擊非法獵捕、收購、出售野生畫眉鳥犯罪行為的典型案例。畫眉鳥因鳴叫悅耳動聽,曾經被當作觀賞性鳥類飼養。2021年,畫眉鳥被列為國家二級保護野生動物,全面禁止獵捕與交易;因特殊情況需要獵捕的,應當按照野生動物保護法取得省級林草部門核發的特許獵捕證;因特殊情況需要出售、購買的,應當依法經省級林草部門批准;運輸、寄遞、攜帶應持有有關批准檔等。然而,總有人為了謀取非法利益,甘願鋌而走險。本案中,陳某銘為牟利違法捕捉畫眉鳥,結果觸犯刑法致使身陷囹圄。依法嚴懲此類犯罪行為,不僅彰顯了司法對野生鳥類保護的堅定立場,也對潛在違法者起到了強有力的震懾作用。通過本案的審理和宣判,向社會傳遞了明確信號:任何破壞野生鳥類資源的行為都將受到法律的嚴懲。
案例2
董某君危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案
——依法嚴懲獵捕殺害國家一級重點保護野生鳥類犯罪行為
【基本案情】
經公安機關偵查發現,2021年8月,犯罪嫌疑人董某君在遼寧省盤山縣某村的稻田地,使用粘網和誘鳥器獵捕黃胸鹀等鳥類300餘只。同年9月28日,公安機關接到愛鳥協會志願者舉報將其抓獲。公安機關從犯罪嫌疑人董某君住處查獲880餘只鳥類死體和活體,其中包含大量國家一級重點保護野生動物黃胸鹀。經鑒定總計價值人民幣110餘萬元。
【裁判結果】
遼寧省盤山縣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董某君非法獵捕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情節嚴重,其行為侵犯了國家對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的管理制度,已構成危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鑒於被告人董某君有坦白、認罪認罰等從寬處罰情節,判處其有期徒刑七年,並處罰金三萬元。宣判後,被告人未上訴,判決現已發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義】

本案系司法機關依法嚴懲危害國家重點保護野生鳥類犯罪行為的典型案例。野生鳥類作為生態系統的重要成員,在維護生態平衡、促進生物多樣性等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其中,作為國家一級重點保護野生動物的黃胸鹀,近年來遭到過度獵捕而數量急劇減少,已被《世界自然保護聯盟瀕危物種紅色名錄》列為極危物種。按照野生動物保護法等規定,禁止獵捕、食用黃胸鹀,因特殊情況需要獵捕的,應當依法取得特許獵捕證。本案中,公安機關將矛頭對準非法獵捕國家重點保護野生鳥類、以食用為目的危害野生鳥類等突出犯罪,依法嚴厲打擊,切實保護生物多樣性和良好的生態環境。人民法院依法從嚴懲治危害黃胸鹀等國家一級重點保護野生鳥類的犯罪,對於糾正亂捕濫食珍貴、瀕危野生鳥類的社會陋習,促進公民增強愛鳥、護鳥的良好意識具有重要意義,同時也彰顯了對珍貴、瀕危野生鳥類實行重點保護的鮮明司法態度。
案例3
張某、薑某文、章某重非法狩獵案
——依法打擊流竄作案、網路銷售等破壞鳥類資源犯罪行為
【基本案情】
經公安機關偵查發現,2024年3月2日,張某、薑某文、章某重從貴州駕車至河北大城縣,使用粘網、鳥籠非法捕獵“三有動物”棕頭鴉雀,並通過網路拍賣銷往全國。犯罪嫌疑人張某共出售棕頭鴉雀173只,非法獲利30402元,公安機關現場查獲扣押44只;犯罪嫌疑人薑某文共出售棕頭鴉雀168只,非法獲利33654元,公安機關現場查獲扣押28只;犯罪嫌疑人章某重共出售棕頭鴉雀186只,非法獲利26344元。案發後,查獲的棕頭鴉雀已移交救助站進行專業救助及放生。
【裁判結果】
河北省大城縣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張某、薑某文、章某重違反狩獵法規,在禁獵區、禁獵期非法狩獵,破壞野生動物資源,情節嚴重,其行為均已構成非法狩獵罪。遂依法判處被告人張某有期徒刑七個月,被告人薑某文有期徒刑七個月,被告人章某重有期徒刑八個月。一審判決後,無上訴、抗訴,判決現已發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義】
本案是司法機關依法打擊流竄作案、網路銷售等破壞鳥類資源犯罪行為的典型案例。按照野生動物保護法等規定,獵捕“三有”鳥類,應當取得狩獵證;出售、運輸、寄遞、攜帶“三有”鳥類,應當提供狩獵、人工繁育等合法來源證明。近年來,不法分子利用流竄作案、網路銷贓等新型犯罪模式,形成跨區域、隱蔽性強的野生鳥類非法交易鏈條,不僅嚴重威脅棕頭鴉雀等野生鳥類種群安全,更破壞了生物多樣性保護成果,助長了非法野生動物交易的黑色產業鏈。公安機關依託“專業+機制+大數據”新型警務運行模式,充分發揮情報導偵優勢,緊盯跨區域職業化犯罪團夥和鳥類遷飛時段,全環節、全要素、全鏈條打擊破壞鳥類資源犯罪行為。人民法院依法嚴懲此類新型犯罪現象,不但有效震懾了潛在的野生動物非法交易行為,而且切斷了“捕獵-運輸-銷售”的犯罪鏈條,對維護生態安全、促進人與自然和諧共生具有重要的示範意義。
案例4
陳某範等七人危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非法狩獵、掩飾隱瞞犯罪所得案
——依法全鏈條打擊危害野生鳥類資源犯罪行為
【基本案情】
經公安機關偵查發現,2021年4月至2023年4月,犯罪嫌疑人陳某範駕車多次到內蒙古、寧夏等地收購野生鳥類幼鳥及蛋卵,並運輸至其在安徽省租用的養殖場,孵化、餵養後出售給河北、遼寧等地的養殖場獲利。犯罪嫌疑人陳某伊幫助陳某範運輸部分野生鳥類幼鳥及蛋卵。犯罪嫌疑人李某、馬某、馬某平、陳某林、楊某義分別在寧夏、內蒙古等地的濕地內,通過網捕、掏窩等方式獵捕野生蒼鷺、灰雁等幼鳥及蛋卵出售給陳某範。涉案野生鳥類幼鳥1100餘只,蛋卵3900餘枚。經鑒定,涉案野生鳥類幼鳥及蛋卵包括國家二級重點保護野生動物蓑羽鶴、大天鵝及“三有動物”蒼鷺、灰雁等。
【裁判結果】
銀川鐵路運輸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陳某範非法收購、運輸、出售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被告人陳某伊運輸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其行為均構成危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被告人李某、馬某、馬某平、陳某林、楊某義違反狩獵法規,在禁獵期使用禁用的方法進行狩獵,破壞野生動物資源,情節嚴重,其行為構成非法狩獵罪。被告人陳某範明知被告人李某等人非法獵捕的是“三有動物”,仍多次予以收購,其行為構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遂依法判處陳某範等七人八年至十個月不等有期徒刑,依法應當並處罰金的,並處罰金,同時追繳各被告人違法所得。宣判後,各方未上訴、抗訴,一審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義】
本案是司法機關依法全鏈條打擊危害野生鳥類犯罪的典型案件。按照野生動物保護法等規定,禁止獵捕國家重點保護鳥類,因特殊情況需要獵捕國家重點保護或“三有”鳥類的,應當依法取得特許獵捕證或狩獵證;出售、運輸、寄遞、攜帶國家重點保護或“三有”鳥類,應當依法提供人工繁育許可證、行政許可批准檔、專用標識等合法來源證明材料;禁止借人工繁育之名收購、孵化、馴化、出售非法獵捕來源的鳥類。非法獵捕、收購、運輸、出售野生鳥類幼鳥及蛋卵,不僅會破壞野生鳥類自然繁殖規律,減少種群數量,也會嚴重損害生物多樣性,影響生態安全。在該案中,公安機關大力實施主動警務、預防警務,堅決摧毀“掏窩”“偷蛋”等破壞鳥類資源的犯罪網路,斬斷伸向黃河“幾字彎”候鳥天堂的黑手,努力實現“辦理一案、震懾一片、淨化一域”。人民法院依法對陳某範等七人進行懲處,不僅懲治前端的非法獵捕環節,也懲治後續的運輸、銷售環節,實現對破壞野生動物資源犯罪的全鏈條打擊,用司法力量守護野生鳥類、維護生物多樣性和國家生態安全。
案例5
馮某海等八人危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案
——依法打擊跨省非法獵捕與買賣野生鳥類的犯罪行為
【基本案情】
經公安機關偵查發現,2022年以來,犯罪嫌疑人馮某海在內蒙古呼倫貝爾、錫林浩特野外獵捕蒙古百靈,並空運至山東膠州機場,分別出售給犯罪嫌疑人杜某光和彭某坡(另案處理),杜某光又將收購的蒙古百靈轉售給犯罪嫌疑人孫某民和吳某斌;犯罪嫌疑人盛某軍從錫林浩特野外獵捕蒙古百靈雛鳥,後夥同趙某(另案處理)將上述蒙古百靈駕車運輸至山東棗莊高速服務區出售給犯罪嫌疑人羅某林,羅某林又將上述蒙古百靈分別轉售給犯罪嫌疑人劉某民、吳某斌等人;犯罪嫌疑人劉某國在安徽省寧國市野外獵捕畫眉,後駕車將畫眉運輸至山東濟寧、聊城、棗莊等地,分別出售給犯罪嫌疑人孫某民、吳某斌等人。涉案蒙古百靈共291只,價值145.5萬元;涉案畫眉共94只,價值47萬元。蒙古百靈、畫眉均為國家二級保護野生動物。
【裁判結果】
山東省濟寧市任城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馮某海、盛某軍非法獵捕、運輸、出售野生蒙古百靈,被告人劉某國非法獵捕、運輸、出售野生畫眉,被告人羅某林、杜某光、孫某民、劉某民、吳某斌非法購買並轉售蒙古百靈、畫眉,情節嚴重,均構成危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遂根據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認罪悔罪態度及犯罪危害程度等,分別判處七年至五年六個月不等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及追繳違法所得。扣押在案尚未放歸大自然的蒙古百靈、畫眉按照有利於生存的原則依法於原棲息地進行放生。宣判後,部分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訴,山東省濟寧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後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典型意義】
本案是一起司法機關依法打擊跨省域危害野生鳥類犯罪的典型案件。按照野生動物保護法等規定,禁止獵捕國家重點保護鳥類,因特殊情況需要獵捕國家重點保護或“三有”鳥類的,應當依法取得特許獵捕證或狩獵證;出售、運輸、寄遞、攜帶國家重點保護或“三有”鳥類,應當依法提供人工繁育許可證、行政許可批准檔、專用標識等合法來源證明材料。本案被告人橫跨內蒙古、安徽等多省(區)獵捕鳥類,並通過空運、公路運輸等跨省運輸方式,將涉案鳥類銷往多地,情節惡劣。公安機關按照“打源頭、端窩點、摧網路、斷鏈條、追流向”的偵辦要求,輾轉多省市搜集、固定證據,成功偵破案件。人民法院依法追究馮某海等八人刑事責任,並積極協調有關部門對扣押鳥類實施原棲息地放生,為今後類似案件的辦理積累了寶貴經驗,充分彰顯了司法在維護生物多樣性、實現人與自然和諧共生的責任擔當。 (張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