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 黨的二十屆四中全會提出,加大保障和改善民生力度,提高人民生活品質。道路交通安全承載著服務經濟社會發展和保障改善民生的責任,關係人民群眾切身利益。為充分發揮典型案例示範引領作用,10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發佈6件交通事故責任糾紛典型案例。
人民法院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習近平法治思想,堅持人民至上,主動回應道路交通安全新形勢新要求,統籌高質量發展和高水準安全,妥善審理各類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件。
這些案例主要體現了以下三個特點:
一是注重保障受害人得到及時充分救濟。近年來,我國非機動車保有量持續增加。電動自行車以其輕便、快捷、自由度高的優勢,逐漸成為人們的重要出行選擇。電動自行車在便利人們出行的同時,與機動車間的交通事故也時有發生,有些造成受害人人身損害。案例三中,因電動自行車駕駛人過錯造成機動車駕駛人人身損害,人民法院綜合考慮行為人過錯程度、損害後果及雙方交通工具的危險程度、避險能力等,確定電動自行車一方應承擔的責任,既保障交通事故受害人得到及時充分救濟,又有利於引導電動自行車駕駛人強化規則意識與責任意識。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以下簡稱路救基金)系為保障交通事故受害人合法權益而在特定情形下為受害人提供及時救助。案例五中,人民法院在審理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件中,對墊付搶救費用的路救基金管理機構提出的追償請求依法一併處理,有利於保障路救基金充足及正常運行,充分發揮其救濟功能,也有利於一次性解決糾紛,減少當事人訴累。
二是依法合理認定各方責任。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不僅涉及車輛駕駛人、受害人,還可能涉及乘車人、保險公司、網約車平臺公司等多方主體,這對人民法院厘清各民事主體間的法律關係,準確劃分責任提出了更高要求。案例二中,人民法院綜合考慮事故認定書、事故發生原因等因素,適用民法典關於“好意同乘”規定減輕駕駛人的賠償責任,有利於鼓勵形成友好互助的社會風尚,也警示駕駛人增強責任意識。案例四中,人民法院認定乘客和網約車平臺公司之間成立運輸合同關係,依法判決網約車平臺公司對乘客損害承擔承運人責任並進行賠償,既合理認定事故責任,保障受害人救濟權利,也督促網約車平臺規範管理,共同守護安全底線。
三是引導交通參與人增強規則意識。交通規則是減少交通事故發生、提升通行效率、維護交通秩序的重要制度保障。交通參與人均應遵守交通規則,有序出行。日常生活中,“開門殺”時有發生,看似簡單的開車門行為有時甚至造成很慘烈的後果。案例一中,人民法院認定駕駛人和乘車人同屬機動車一方,乘客開車門造成他人損害屬於機動車一方責任,保險公司應予賠償,超出保險賠付部分由侵權人承擔,充分發揮責任保險保障救濟功能,警示駕駛人、乘車人增強安全意識,在停車、開車門時謹慎注意,共同築牢安全防線。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規定,在未設置非機動車信號燈和人行橫道信號燈的路口,非機動車和行人應當按照機動車信號燈的表示通行。案例六中,人民法院支持公安交管部門對違反上述規則的非機動車駕駛人作出的行政處罰,有助於強化非機動車駕駛人規則意識。(李欣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