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詞摘錄
本案中,被告在面臨不法侵害且可能事後無法救助的情況下,判斷原告車速不快,停車出手攔停原告駕駛的非機動車,攔停後無其他過當行為,應認定為採取了合理措施,未超過必要限度。
被告所救助的權益對象是其配偶,其配偶無法即時攔截和阻止不法侵害,且兩人同在事故發生現場,故被告的攔停行為系保護夫妻二人共同權益,仍在自助行為的內涵範疇。
綜上,本院認為被告的行為符合自助行為的構成要件,應予以免責,被告對原告的損害後果不承擔責任。
□ 典型案件
漫畫/李海英
拿到勝訴判決書後,上海市民朱女士立馬拍照發給家人和鄰居們。如潮水般的祝賀,讓她和丈夫懸著近三年的心,終於放了下來。
朱女士還清晰地記著,那個下午,她騎電動自行車被後面的人超車撞倒,丈夫追上去攔停想要逃走的肇事者,不料電動自行車失衡,直接將對方的腿壓骨折,遭到40餘萬元的巨額索賠。
“對方在法庭上說得頭頭是道,但我們始終相信法院會有公正的判決。”朱女士近日接受《法治日報》記者採訪時回憶說,為了他們這個案子,上海市楊浦區人民法院前前後後開了好幾場研討會,最終確定她丈夫的行為是自助行為,還了他們一個公道。
攔車致傷引爭議
打開監控錄影,寬闊的馬路上車輛絡繹不絕,一旁的非機動車道上突然駛出一輛白色電動自行車,緊跟著一輛黑色電動自行車從後方超車,將白車連人帶車撞倒在地,黑色電動自行車車主往後看了一眼,便揚長而去。
“這是原告老付撞倒被告袁先生妻子的過程,路口監控完整記錄了下來。交警還查明,老付在事發前飲用半瓶啤酒,事後又逃逸,認定老付在該事故中負全責。”本案承辦法官馮嬌君向記者展示了這段監控視頻。
然而隨著老付騎車離開,被告袁先生上前攔截的場景正好被綠化帶擋住,監控沒有拍下來。交警認為,這不是道路交通事故,就沒有現場處置。
老付到派出所報案稱,自己不小心將朱女士撞倒,袁先生故意毆打致其骨折。派出所委託鑒定機構鑒定老付的傷情,結果表明,徒手打擊很難形成這種傷情,應該是由電動自行車壓砸導致的,遂未予刑事立案。
而後,老付又將袁先生訴至法院,稱袁先生突然攔下自己,並拽電動自行車車頭和自己的胳膊,導致自己被電動自行車壓砸受傷,袁先生存在重大過錯,應當承擔侵權責任,賠償醫療費、營養費、誤工費等共計40餘萬元。
袁先生稱,當時自己和妻子各騎一輛電動自行車,自己在前,妻子在後,突然聽到妻子大喊“有人撞人了”,對方騎著電動自行車沒有停下來的意思,便上前攔阻。如果自己不及時攔阻,肇事者就要逃跑了,況且當時只是拉住對方的電動自行車車把,沒想到對方會連車帶人摔倒在地,看到後果這麼嚴重,出於人道主義考慮,他自願補償原告2萬元。
“從樸素的價值觀來看,丈夫在妻子被撞後,及時攔住對方確實合情合理,但造成嚴重的損傷後果也是事實。”馮嬌君坦言,剛接到這起案件時,看到被告妻子並無大礙,而原告確確實實受了傷,如果按照一般侵權原則賠償,與情理不合。案件審理一度陷入僵局。
必要救濟合法理
回憶起第一次進法院的場景,朱女士仍記憶猶新。“我們當時就認為自己沒錯,如果是個陌生人被撞了,我老公也會攔下逃逸者,這都算見義勇為了,為什麼幫自己的老婆就錯了?”
雖說如此,她和丈夫接到法院傳票後,有過擔憂,也有過懷疑。他們一遍遍徵求周圍人的意見,下班之後,有空就和鄰居們聚在一起討論這個事情,大家都覺得,“該攔車,要不然肇事者就溜之大吉了”。這更堅定了他們應訴的態度。
經過深入的案件研判,馮嬌君認為,民法典確立的“自助行為”制度,或許可以適用於此案審理。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七條規定,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情況緊迫且不能及時獲得國家機關保護,不立即採取措施將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受害人可以在保護自己合法權益的必要範圍內採取扣留侵權人的財物等合理措施;但是,應當立即請求有關國家機關處理。
“然而本案中的被告並非直接受害人,攔停的也不是財物,因此需要對法條大膽地擴大解釋,我當時心裏直打鼓。”馮嬌君說,為此,她將案件提交至專業法官會議,當時大部分人認為要考慮判決結果與社會公眾樸素正義感的契合度,分管院長也提出本案適用自助行為免責的可能性。
接著,楊浦法院依託院校合作機制召開自助行為適用研討會,邀請法學專家共同參與案件研判,展開了嚴謹的學術論證,明確了本案適用自助行為的可行性。
自助免責揚正義
經過深入的研討論證,針對誰有權實施自助行為的問題,法院認為,與受害人存在利益相關性或一致性的其他人,也可以實施自助行為。袁先生與朱女士是夫妻關係,袁先生看到妻子被撞倒,出手攔停肇事者,是為了保護夫妻二人共同權益,符合利益一致性,可以納入自助行為的範疇。
針對適用範圍的問題,法院認為,在面對不法行為時,合理的自我保護是法律賦予的正當權利。本案原告不法侵害在先,被告在針對不法侵害並可能事後無法救助的前提下,出手攔停原告,攔停後並無其他過當行為,並及時報警,可以認定採取了合理措施。
綜合上述分析,楊浦法院成立合議庭,再次開庭審理此案,但並未當庭宣判。
9天後,判決書寄出,法院判決袁先生的行為符合自助行為的構成要件,對原告老付的損害後果不承擔責任,駁回老付全部訴訟請求。鑒於被告袁先生自願補償原告老付2萬元,於法不悖,法院予以准許。
“直到收到判決書的那一刻,我們才知道自己勝訴了,當時特別開心,很快就把這個消息分享給親朋好友。大家都說,法院不會冤枉好人,以後該出手時就要出手。”朱女士至今仍難掩喜悅,她和丈夫計畫,一定要給法院送一面錦旗,感謝法院弘揚了正義。
此案的審理,不僅釋明瞭自助行為法律適用情況,還將自助行為的主體適當擴大為本人及近親屬。馮嬌君同時提醒,為了保證自助行為的正當性與合理性,在自助行為實施完畢後,應當立即請求有關國家機關處理,以此伸張正義、懲治不法。
(餘東明 張海燕 周斌 陳磊 王宇翔)
法律和老百姓的樸素正義觀是一致的
□ 法官筆記
剛翻開卷宗,案情便牽動心緒。原告撞傷被告妻子後逃逸,被告攔停行為於情於理皆站得住腳。憑樸素正義感,原告受傷當屬咎由自取;可被告妻子無傷而原告傷情屬實,讓被告賠償似乎也說得通。
調解室裏,被告一句追問讓我猛然怔住:“法官,若被撞的是陌生人,我攔停逃逸者算不算見義勇為?”這一問敲碎了我的“傷者有理”慣性思維——如果只是一個路過的陌生人,不顧自身安危攔停肇事者,這份勇氣難道不該受法律保護、社會讚揚嗎?我警醒自己,必須回歸法律框架,尋找公正尺規。
深入研究案情時,“自助行為”四字讓我豁然開朗。在民法典中,私力救濟包含自助行為、正當防衛與緊急避險,後兩者針對“正在進行時”,與本案不符,而自助行為的“事後性”特徵恰好契合。
可興奮轉瞬被澆滅:法條規定“受害人可以在保護自己合法權益的必要範圍內採取扣留侵權人的財物等合理措施”,但本案中被告並非直接受害人,攔停的也不是財物。這般擴大解釋,我能準確把握嗎?希望之火頓時搖曳。
基於這些考量,我將案件提交專業法官會議。會上,同事們的智慧碰撞出火花,尤其是分管院長一語點破本案適用自助行為免責的可能,如燈塔照亮航程,給我指明方向。隨後,我院借助院校合作機制召開研討會,學界大咖的真知灼見,讓我對適用自助行為的可行性與正當性,從猶豫轉為堅定。
為確保裁判尺度精准統一,也為充分考量判決的社會導向意義,我申請轉為合議庭審理。合議庭的民主氛圍與層層把關,為自助行為制度的突破性適用築牢了根基。
法槌落下,被告的免責主張獲支持。他和妻子眼中那份由衷的感激直擊我心,沉甸甸的成就感湧遍全身。更讓我心潮澎湃的是案件引發的社會反響,這個普通小案竟意外引發群眾共鳴,說明法律和老百姓的樸素正義觀是一致的。每當念及此,成就感便愈發滾燙。
我深切體會到,這紙判決不只是法律文書,更將法律的理性之光與人心深處的樸素正義感緊緊相連。這份連接,讓辦案時所有探索的艱辛,都化作了最值得的迴響。(馮嬌君)
每一次挺身而出都應該被善待
□ 專家點評
自助行為作為緊急狀態下的權益救濟手段,是權利人在公力救濟難以及時介入時,為守護合法權益而採取的適度措施。過往司法實踐中,其適用多受嚴格限制,而此案的裁判思路,恰與公序良俗的價值導向形成深度呼應。
當妻子被撞倒在地、肇事者欲逃逸時,丈夫的攔停行為不僅是法律層面的自助,更契合社會大眾對於“見危不救不可取、挺身而出應鼓勵”的道德共識。本案中,如果丈夫放任對方逃逸,不僅受害人將獨自承受身體與財產的損失,更會助長“肇事可逃,違法無責”的僥倖心理,這既違背公平原則,也衝擊著“守望相助”的公序良俗。從公共利益視角看,制止逃逸是對交通秩序的維護,從道德維度而言,丈夫的舉動彰顯了家庭責任和社會正義的樸素追求。
法院以自助行為制度作為依據作出裁判,既明確了行為的合法性,又通過“利益關聯者可實施救濟”的認定拓展了制度適用邊界。這一判決深植公序良俗土壤,既認可公民在緊急時刻的自救權,又以司法導向強化了“守法者應受保護、違法者須擔後果”的社會共識,實現了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和諧統一。
此案例的價值不僅在於為類似糾紛提供裁判參照,更在於引導公眾,面對不法侵害時,在法律框架內的合理維權,既是權利也是責任。廣泛宣傳此類案件,能夠正向引導公眾在面對複雜情況時,正當合理地運用法律武器捍衛自身權益,讓法治觀念深入人民群眾內心,從源頭上預防和減少矛盾糾紛,從而形成“知法於心、守法於行、護法於勇、用法於智”的法治生態,為構建文明有序的社會環境注入精神動力。(胡雪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