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 (記者 大林)近日的一個晚上,治安警察局接報指火船頭街附近發生一宗交通事故,警員到場後接觸到報案事主。經瞭解,事主駕駛輕汽車期間被一輛重型電單車在左邊超車時撞及車頭位置,事故後,電單車駕駛者沒有停車處理,事主隨即在案發地點附近截停該電單車並報警,此時,電單車駕駛者突然逃跑不知所蹤。在警員調查期間,一名自稱是涉事電單車男駕駛者(羅某)到場,經警員再三查問,羅某終承認並非涉案駕駛者。
經調查,羅某聲稱案發當晚接到朋友來電,得悉其發生交通事故,由於朋友沒有駕駛資格,故要求羅某協助頂包,羅某答允後便到現場接觸警員。
羅某為年約20歲的本澳居民,其涉嫌觸犯《刑法典》第331條“袒護他人”罪,案件移送檢察院偵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