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收征管法公開徵求意見 聚焦維護法治公平稅收營商環境

法治是最好的營商環境。3月28日,國家稅務總局會同財政部就《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修訂徵求意見稿)》(以下簡稱《徵求意見稿》)向社會公眾公開徵求意見。《徵求意見稿》聚焦為合法經營者營造更加規範有序、公平競爭的稅收營商環境,在提升打擊涉稅違法精准度、促進嚴格規範公正文明執法等方面進行了一系列優化完善,以更好維護社會公平正義。

 

精准打擊涉稅違法犯罪 維護公平競爭市場秩序

 

隨著經濟社會快速發展,新業態、新模式不斷湧現,各種逃稅手段也不斷花樣翻新,團夥化、跨區域、網路化作案趨勢明顯,隱蔽性日益增強,使得稅收征管面臨諸多挑戰。《徵求意見稿》注重依法精准打擊稅收違法犯罪行為,進一步提高涉稅違法犯罪成本,加大震懾警示力度,更好維護市場公平競爭秩序和國家稅收安全。

 

——完善稅收違法行為構成要件和責任規定。《徵求意見稿》將借用、冒用他人名義分解收入和提供虛假材料違規享受稅收優惠列為逃稅手段,同時明確法定情形下可以對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實施行政強制,新規定針對的是不法分子逃避納稅義務獲取非法利益的情形。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劉劍文表示,近年來稅務機關公佈了多起網路主播、明星以隱匿、拆分收入以及轉換收入性質等手段逃避稅案件,其偷逃稅額巨大,社會影響惡劣,不僅擾亂了正常稅收秩序,更造成對廣大依法納稅者的不公平。《徵求意見稿》進一步細化了逃稅相關規定,可以對違法者形成有力震懾,維護稅法剛性,增進稅收公平。

 

同時,《徵求意見稿》明確了虛開發票的法律責任,將對虛開發票行為進行處罰的法律依據由行政法規上升為法律,同時提高了罰款金額上限。劉劍文認為,這與虛開發票行為破壞經濟稅收秩序的嚴重危害性是相匹配的,有利於加大對該類嚴重稅收違法犯罪行為的打擊力度。

 

——完善稅務監管執法有關制度措施。《徵求意見稿》規定,省級以上稅務機關根據國家有關部門提請或者有證據認為,納稅人為獲取融資、公司上市、增加業績、取得資格資質等目的而多申報繳納稅款的,稅務機關不予退還。粵開證券首席經濟學家羅志恒認為,出於上市等特定目的實施的財務造假行為,對金融市場帶來極大風險,也損害了廣大合規經營企業和投資者利益,有必要讓造假者付出相應違法成本,對其虛增收入形成的多報稅款不予退還。

 

《徵求意見稿》增加了重大稅務案件調查期間,阻止納稅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實際控制人等重要涉案人員出境的規定。國家稅務總局稽查局局長郭順民表示,近年來在一些重大稅收違法案件查辦過程中,不乏重要涉案人員通過出境逃避稅務機關檢查的情況。《徵求意見稿》增加阻止重要涉案人員出境的規定,是維護國家稅收安全的必要舉措。同時《徵求意見稿》也明確對重要涉案人員實施阻止出境必須經省級稅務機關批准,確保相關措施得到依法審慎實施。

 

中央財經大學財政稅務學院院長樊勇介紹,《徵求意見稿》還明確稅務機關可以對納稅人非銀行支付帳戶進行檢查、實施強制執行,對少數涉嫌違法的納稅人加強資金帳戶監管,更加有力有效打擊通過隱瞞、轉移資金逃避納稅義務的違法行為。

 

——加強與刑法、民法典、電子商務法等法律銜接。《徵求意見稿》將“偷稅”修改為“逃稅”,與刑法相銜接,並借鑒司法解釋,列舉了虛假納稅申報、不申報的具體情形。中國政法大學財稅法研究中心主任施正文認為,通過進一步完善對逃稅違法行為的認定標準,有助於推動構建從行政執法到刑事司法全鏈條、一體化打擊涉稅違法犯罪的新格局。

 

施正文介紹,《徵求意見稿》充分借鑒民法典、公司法中的法人人格否認制度,規定特定情形下可以“刺破公司面紗”,向出資人追繳稅款,能夠有效應對出資人濫用法人獨立地位和出資人有限責任造成稅務機關無法追繳稅款,嚴重損害國家稅收利益的問題。目前,實踐中已有相關司法判例支持該情形下的稅款追繳。

 

《徵求意見稿》新增電子商務及其他網路平臺經營者向稅務機關報送平臺內經營者和從業人員涉稅資訊的相關規定,同電子商務法相銜接,強化平臺企業稅收協助義務,解決監管執法中諸如難以查清平臺主播取得“打賞”收入等涉稅資訊獲取難題,更好打擊相關領域涉稅違法行為。

 

堅持寬嚴相濟法理相融 讓執法既有力度又有溫度

 

懲處違法是為了更好促進守法。在堅持依法打擊稅收違法犯罪的同時,《徵求意見稿》增加特定情形下對稅收違法行為從寬處理的相關規定,對逃稅、不構成逃稅但造成少繳稅款後果、有逃稅行為但未造成少繳稅款後果等三種情形,設置了不同的處罰幅度,體現寬嚴相濟、過罰相當的原則,促進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相統一。

 

盈科律師事務所全球總部合夥人李繼泉認為,《徵求意見稿》針對不同情節合理設定法律責任,根據是否有逃稅行為、是否造成少繳稅款,分三種情形設定了不同的處罰幅度,使條款前後邏輯更加周延。值得注意的是,對於未按規定申報造成未繳或者少繳稅款,但不構成逃稅的,僅對情節較重或嚴重的情況設定了處罰,即對違法情節較輕、金額不大,且能夠主動補繳稅款的絕大部分納稅人不予行政處罰。

 

《徵求意見稿》明確,對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和其他當事人主動糾正稅收違法行為或者配合稅務機關查處稅收違法行為的,可以視情節從輕、減輕或者不予行政處罰。稅務總局政策法規司司長戴詩友介紹,這一規定旨在鼓勵引導當事人主觀上認識到遵法守法的重要性,採取積極措施防止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後果,在鼓勵企業糾正違法行為的同時,進一步降低企業負擔。

 

此外,《徵求意見稿》在鼓勵涉稅仲介服務機構發展的同時,還明確相關機構或人員通過所謂“稅收籌畫”等方式教唆、誘導、幫助納稅人逃避繳納稅款的處罰規定。智方圓稅務師事務所負責人王冬生認為,近年來,國家大力支持涉稅專業服務行業發展,但一些不法分子為招攬業務,誆騙納稅人稱可為其籌畫“合理避稅”,實則採取違法手段偷逃稅款,損害了納稅人合法權益,也嚴重破壞了涉稅仲介行業生態,敗壞了從業者的形象和聲譽,支持稅務機關嚴厲打擊此類“黑仲介”,助推行業風清氣正、公平競爭。

 

促進嚴格規範公正文明執法 充分保障納稅人合法權益

 

《徵求意見稿》圍繞增強稅務執法的透明度和公信力,進一步規範稅務部門執法行為,充分保障納稅人合法權益,助力穩定社會預期,提振發展信心。

 

在加強納稅人合法權益保護方面,《徵求意見稿》取消了“復議前清稅”的要求,即當事人同稅務機關在納稅上發生爭議時,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不再將繳清稅款或者提供擔保作為復議的前置條件,暢通了權利救濟途徑。同時明確了“訴訟前清稅”的規定,即當事人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的,仍然需要在清稅或提供擔保後再向人民法院起訴。

 

吉林財經大學稅務學院院長張巍表示,取消“復議前清稅”的規定、實施“訴訟前清稅”,這一改動體現了保障納稅人救濟權利和國家稅款安全之間的平衡,既暢通稅務行政復議管道,保障納稅人依法行使救濟權利,有力監督和推動稅務機關依法行政;同時,要求訴訟前納稅人須清繳稅款或提供相應擔保,可避免國家稅款長期處於未入庫的不確定狀態,確保國家稅款安全。

 

在規範稅務部門執法行為方面,《徵求意見稿》規定,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稅務行政處罰裁量基準制度,規範行使稅務行政處罰裁量權,依法加強區域間稅收執法的統一性和規範性;查處稅收違法行為,應當認定事實清楚、證據充分,適用依據正確、程式合法,依法公平公正進行處理。

 

中央財經大學政府管理學院教授楊燕英認為,通過完善行政處罰適用規則對行政裁量權進行科學合理細化和量化,對促進公正執法具有重要意義。近年來,稅務部門著力規範稅務行政處罰裁量權,在全國六大區域已分別實現區域內稅務行政處罰裁量基準統一規範。在此基礎上,《徵求意見稿》將這一行之有效的制度規定通過立法固定下來,對持續提升稅務執法透明度和規範化水準具有積極意義。(張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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