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男子涉嫌醉駕被法辦

本報訊 (記者 海軒)3月20日淩晨,治安警察局接報於塔石街與亞豐素街交界發生一宗交通事故,警員到場後接觸到一名輕型汽車男駕駛者及一名受傷的重型電單車男駕駛者。汽車男駕駛者聲稱駛至上址時,因收掣不及撞及上述電單車。警員對兩人進行酒精測試,汽車男駕駛者的測試結果為1.59克/升,屬醉酒駕駛,而電單車男駕駛者則通過酒精測試。

 

經查問,涉案汽車男駕駛者稱較早前在提督馬路某食店用膳時曾飲用酒精飲料,隨後駕車回家駛至上述地點期間撞及有關電單車。

 

涉案男駕駛者為40多歲本澳居民,綜合調查所得,有強烈跡象顯示其涉嫌觸犯《刑法典》第142條“過失傷害身體完整性”罪,以及《道路交通法》第90條“醉酒駕駛或受麻醉品或精神科物質影響下駕駛”罪,案件移送檢察院偵辦。

 

另外,由於涉案男駕駛者沒有與前車保持安全距離引致事故,以及駕車沒有亮起車頭燈行車,涉嫌違反《道路交通法》第21條“車輛間之安全距離”及第28條“使用近光燈”,本局已對其作出檢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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