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 中國證監會3月14日發佈《上市公司監管指引第11號——上市公司破產重整相關事項》,該指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據瞭解,2024年12月31日,最高法和證監會聯合印發《關於切實審理好上市公司破產重整案件工作座談會紀要》。此次證監會發佈的指引是該紀要的配套檔。
證監會資料圖
指引明確證監會對上市公司破產重整中涉及證券市場相關事項進行監督管理;證券交易所對上市公司破產重整中的資訊披露進行自律管理。要求上市公司對是否存在退市風險、資金佔用違規擔保、資訊披露或規範運作重大缺陷進行自查並披露。
指引進一步明確重整計畫中的權益調整要求,規定資本公積轉增比例不得超過每十股轉增十五股;重整投資人入股價格不得低於市場參考價的五折,市場參考價按重整投資協議簽訂日前二十、六十或一百二十個交易日均價之一確定;要求重整投資人按是否取得控制權分別鎖定三十六個月、十二個月。
同時,指引明確不得在重整計畫實施的重大不確定性消除前,提前確認債務重組收益。
證監會表示,將進一步加強政策解讀,做好指引實施相關工作。
(劉羽佳、劉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