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器管控法施行細則月底生效 持照者需提交身體及心理能力證明

 

本報 (記者 桂英)行政會完成討論《武器及相關物品管控的法律制度的施行細則》行政法規草案。法規將與第12/2024號法律同於二零二四年八月三十一日起生效。

 

行政會發言人張永春、治安警察局局長吳錦華、保安司司長辦公室顧問周棟樑出席會議,張永春表示,為配合第12/2024號法律《武器及相關物品管控的法律制度》的實施,特區政府制定該行政法規。

 

法規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訂定武器及相關物品實物展示時的檢測規則,發出准照、預先許可、預先通知等卷宗組成的程式,在申請准照時須進行個人面談,以及在申請預先許可時須由申請人或其授權代表親身辦理。同時,亦規範相關人士管理武器及裝置的能力和身體及心理能力的證明方式。

 

二、規定治安警察局對等同武器的物品的檢驗或鑒定,尤其是聲效裝置、信號及警報裝置及發令裝置的製造方式是否可確保不能輕易改裝用於發射投射物。

 

三、訂定商業及工業活動場所的設置和運作所需的要件及條件,規定銀行擔保或保證保險的金額及提供方式,以及武器強制存放的詳細規定。

 

四、透過准用國際適用標準,訂定受特別管控火器及裝置和相關主要組件的標注所適用的標準,以及受管控武器及裝置作出申報的法定期間。

 

吳錦華表示,現時有七百二十四個自衛武器持有者准照,法律生效後,續期時需提交醫生證明、心理證明及管理能力證明,相信從嚴管控後,自衛武器持有者數量會越來越少。至於商業經營場所的數量,現時有兩間相關場所,不會影響其繼續運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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