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報訊(記者 桂英)立法會近日召開全體會議,一般性通《《保險仲介業務法》法案。
《從事保險仲介業務的法律制度》距今已逾二十年沒有修改,經借鑒其他國家和地區的金融監管經驗,並參考國際保險監督官協會(IAIS)訂定的“保險核心原則”(ICPs),以及考慮澳門保險業的實際情況並經業界諮詢後,政府建議重新訂定《保險仲介業務法》。
法案主要內容包括:一、完善保險仲介人准照制度。提高從事保險仲介業務的要求,明確准照申請人須符合最低學歷要求。金融管理局負責對申請人進行適當資格審查,並按業務性質以風險為本的準則作出審批。
調整准照有效期至兩年,明確准照續期的條件包括完成持續專業培訓活動。引入主事人制度及保險仲介業務負責人。金融管理局以通告方式訂定保險代理人主事人的數目。
二、加強對保險仲介業務及保險仲介人的監管。明確及強化保險人的義務,尤其保險人具義務對所雇用的保險仲介人進行盡職調查,審視相關從業要件,監控和管理保險仲介人的行為。此外,訂定保險仲介人以及保險人的行政違法行為,提高罰款金額。
政府參考國際監管保險的核心原則與鄰近地區的法例,以及諮詢業界意見制定法案,希望完善保險仲介人准照制度和監管,保障保單持有人及受益人的權益。金管局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陳守信表示,至今年(2023年)上半年,全澳保險仲介人共8,186名,包括保險推銷員1,901人、法人保險代理人63名和個人保險代理人6,197人。而法案建議提高保險仲介人及保險人的行政違法行為的罰金,介乎5,000元至100萬元,而因應金融體系法律制度修改後,若對保險體系造成特別嚴重影響,罰金可達1,000萬元。
金管局數據顯示,今年截至10月底,違反保險仲介人義務而提起行政違法程式共有10宗。
李偉農表示,相信該法案將有助政府完善對保險仲介行業的監管,更好地保障公眾利益。金管局代表指,現時規定僅限本地人從事保險仲介,主因是考慮外雇工作政策,以及保險是長期保單、當出現遺規或損害客人利益時,可以更有效於澳境內追究有關人士,為對保單持有人作出最大保障,以及長遠會出現跨境銷售等問題,故維持該規範。但他相信,「旅遊+」措施是好的保險元素,有利澳門以外人士來澳購買保險產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