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記者 海軒)3月31日,初級法院宣判工務局兩名前局長與商人涉貪賄案,裁定兩名工務局前局長李燦烽、賈利安觸犯黑社會罪、受賄罪、加重清洗黑錢罪等全部罪成,各判監24年和20年。而商人蕭德雄、關偉霖、吳立勝、史鐵生等觸犯黑社會罪、受賄罪、加重清洗黑錢罪等多項罪成,分别被判24年、18年、15年及20年。除了吳立勝的妻子潘暖荷、契女梁嘉儀、第十九被告李海燕脫罪外,案中其餘多名被告亦被裁定多項罪名成立。
此外,案中共有21名被告,隻有11名被告出庭,而賈利安及其家人等其餘十名被告仍然缺席,法官向無到庭的被告發出拘留命令狀,并采納檢察院建議,對在場被判刑的被告采取羁押措施。
合議庭主席盧映霞宣讀判決指按照一般經驗規則,結合控方提交的文件、電話紀錄對比街線圖發出時間等證據,顯示賈利安透過家屬收取項目申請人的利益,利用局長身份作違背及漠視公共利益的不法行爲。
李燦烽與商人的金錢往來方式不同尋常,長期收取商人利益,擔任局長後并沒有避嫌,反而是積極促成項目,從而令有關涉案人士獲取巨大利益。
她指,李燦烽和賈利安在作出決策前會與案中多個被告有電話聯絡,而經曆前運輸工務司司長歐文龍案,案中利益輸送方式更加迂回,然而資金流向越迂回曲折,越突顯有不可告人的秘密,足證存在受賄違背職責作出不合規情況。
合議庭裁定,李燦烽觸犯1項黑社會罪、12受賄作不法行爲罪、10項加重清洗黑錢罪、1項僞造文件罪、4項數據不正确罪等罪成,被判監24年。賈利安則涉觸犯1項黑社會罪、5項受賄作不法行爲罪、6項加重清洗黑錢罪等罪成,被判監2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