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業職安健法11月1日生效 勞工局接受安全主任督導員準照申請

本報訊(記者 桂英)第2/2023号法律《建築業職業安全健康法》已于3月13日刊登于《澳門特别行政區公報》,該法律将于本年11月1日正式生效;合資格人士可向勞工事務局提出安全主任及安全督導員的準照申請。

 

爲配合建築業發展及保障從業員的職業安全健康,新法訂定保障建築業職業安全及健康的措施,并明确規範建築工地或工程地點各主體的義務,包括承造商、分判商、安全管理人員、指定工程師及指定人員等。承造商須對其參與的工程負責,并須采取職業安全及健康措施以保障工地的施工安全。違反新法規定的實體會被科處罰款,倘違法行爲引緻或促成意外發生,有關罰款的上下限将會提高。此外,當建築工地和工程地點出現任何嚴重危害的情況,勞工事務局可采取緊急保護措施立即中止有關工程或工作,以保障工作人員及公衆的安全健康。

 

爲提升建築工地和工程地點的安全管理,新法規範安全管理人員的設置及其準入制度。當建築工地和工程地點的每日工作人員總數達二十名,承造商須至少設置一名安全督導員;當每日工作人員總數達一百名或以上,承造商尚須至少設置一名安全主任,而安全主任的人數須按工作人員數目的增加而相應遞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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