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注冊商标被駁 “梅西之敗”的前因後果

核心閱讀 名人要想确保自己的姓名、肖像等人格要素隻屬于自己,不被他人作爲商标,最主要的辦法就是盡早進行商标布局,做第一個申請商标注冊的人。在失去商标注冊優先權的情況下,名人可以根據商标注冊人使用其商标的具體情況,從民法典規定的人格權入手,提起人格權侵權訴訟。


  36年後,“潘帕斯雄鷹”再次站到了世界之巅。16年後,走過16年五屆世界杯之旅的梅西,在35歲這一年,終于在全世界球迷的矚目中,捧起了他夢寐以求的大力神杯。這是一個夢幻般的結局,是對偉大球星的一次加冕,更是讓梅西原本就極爲突出的商業價值再上新台階。梅西的品牌價值早有佐證,最近的實例就是——在世界杯開始前夕,“梅西牌”(Messi Brand)關聯公司MGO Global向美國證監會遞交申請,拟在納斯達克挂牌上市。據報道,如果上市成功,該公司或将獲得高達6900萬美元(4.94億元人民币)的完全攤薄市值。梅西的商業價值可見一斑。


  當梅西的商業價值全線飄紅時,梅西此前在中國申請商标被駁回的消息近日不胫而走。爲何會如此?梅西是敗在了搶注者之手嗎?《法治日報》記者就此采訪了多位知識産權法專家,還原了“梅西之敗”的前因後果。


  申請注冊有失敗的


  梅西擁有遍布于全世界的球迷,他的球衣銷量是世界第一就是不争的事實。


  “如果足球是一個宗教,那麽梅西就是上帝。”有球迷如是描述他們心目中的梅西。顯然,梅西的品牌号召力不容置疑。人們願意爲具有商業價值的商标買單,誰能注冊到“梅西”的商标,誰就有可能成爲商業競争中的強者。


  梅西帶領下的阿根廷隊奪得卡塔爾世界杯冠軍後,有人發現,“梅西”商标在中國的相關申請高達數百件,這自然不是什麽出人意料之事。蹭熱點、搭便車的商标類申請從來都是常見操作。


  卡塔爾世界杯舉行期間,12月2日,國家知識産權局發布《關于依法打擊惡意搶注“世界杯”“拉伊蔔”等商标注冊的通告》,對26件世界杯熱詞商标注冊申請予以駁回,對1件已注冊商标依職權宣告無效。


  《法治日報》記者查詢發現,這其中就有與梅西有關的商标。例如“球王梅西”“梅西先生”“梅西石代”等,都在被駁回商标注冊申請名單之列,它們的申請日期從2021年10月到2022年11月12日之間。國家知識産權局指出,少數企業、自然人以謀取不當利益爲目的,對“世界杯”、著名球星姓名、世界杯吉祥物“LAEEB”“拉伊蔔”等熱詞、标志進行商标惡意搶注,侵害了社會公共利益、他人姓名權及其他合法權益。


  國家知識産權局表示,将繼續保持高壓态勢,持續深入開展打擊惡意商标注冊專項行動,加強對包括世界杯、世界杯吉祥物、著名球星姓名在内的世界杯熱詞、标志的保護,依法依規嚴肅處理違反誠實信用原則、惡意搶注商标圖謀不當利益的申請人及其委托的商标代理機構。


  但球星本人曾對自己名字商标的申請,也被駁回了。對于這一網傳消息,《法治日報》記者核實發現,确有此事。以“裏奧内爾·安德雷斯·梅西·古奇蒂尼”爲申請人搜索發現,梅西自己在中國申請的商标達22件。有注冊失敗的,如在一份申請/注冊号爲37440299、申請日期爲2019年4月11日的“梅西”商标注冊申請中,商标狀态顯示爲“駁回複審中”,駁回複審的時間爲2020年5月27日。當然,也有注冊成功的。


  不合情卻合理合法


  這種讓人覺得非常擰巴的事情,“在商标法上是一件很正常的事情”。蘇州大學王健法學院教授董炳和告訴《法治日報》記者,商标是由标志構成的,标志在被作爲商标使用或注冊之前,就已經存在了。這是商标與專利和著作權的重大不同之處。專利法上的發明人、設計人,與著作權法上的作者,都是一種身份。而這種身份的取得,又以完成發明創造或創作爲事實依據。董炳和解釋說:“商标的使用人或注冊人,與其作爲商标和标志之間,法律并不要求具有這樣的身份關系。商标法上沒有專利法上的專利申請權這一類的以身份爲基礎的權利,不存在誰有權就某個特定标志作爲商标使用或注冊的問題。除非法律有明确限制或禁止,任何人,就任何标志,都可以作爲商标使用或注冊。”


  董炳和指出,也正是在這個意義上,梅西也不能主張,隻有他才有資格将“梅西”作爲商标申請注冊。加之我國實行申請在先原則,梅西申請“梅西”商标被駁回,“看起來不那麽合情,卻是完全合法、合理的”。


  北京久耕律師事務所律師王屹東說,這裏涉及兩個法條:一個是“在先申請原則”,即商标法第31條;另一個是“在先權利”,即商标法第32條。“在梅西申請商标之前,已存在第973175号商标等多個商标或商标申請,已經構成了‘梅西’商标在相同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所以本主申請的商标無法通過審查。”


  王屹東以阻礙梅西本主申請商标的第973175号商标爲例,指出此件商标申請于1995年7月24日。“這時候,梅西8歲,梅西在阿根廷可能都沒有名氣,更何況在中國。在中國,也許有很多跟阿根廷梅西中文名字一樣的姓梅名西的孩子,所以梅西在‘姓名權’沒有形成唯一對應的關系之前,梅西本主以‘梅西’之名對第973175号提出異議或無效是不會成功的。另外,由于商标法第32條屬于相對條款,5年之後,即使梅西已經家喻戶曉,梅西中文名字已經與球王梅西形成唯一對應關系,他也無法再提無效了。”


  這種規定對于申請自己名字爲注冊商标的人公平嗎?江蘇省知識産權保護與發展研究院副院長、南京知識産權法庭原庭長姚兵兵說,法律确定的先申請原則本身正是公平的體現,但當在後的實際申請人的姓名(特别是外國人的譯名具有唯一指代關系)與在先已取得商标專用權的權利人可能基于市場變化等産生一定沖突,這就涉及所謂的商品化權益問題。


  姚兵兵說,這個問題在我國商标領域是存在争議的,簡單而言,就特定名稱主張姓名權保護須滿足有一定知名度、指代關系和穩定對應關系的要件。最早在我國注冊的“梅西圖文商标”在注冊時,梅西才8歲,這樣的注冊當然是正當的。姓名權可以成爲商标法中的在先權利,所以對此問題需厘清商标法上的在先權利、民法上的姓名權和反不正當競争法上的商品化權益的相互關系,姓名在商标上的使用構成功能與目的的轉換性使用,即由人格到商業标志的轉換,應将由此産生的在先法益定性爲商業标志性的商品化權益,而不适宜将其歸入姓名權。


  廣西民族大學廣西知識産權發展研究院院長、二級教授齊愛民認爲,搶注名人姓名進行注冊的行爲會被商标局予以駁回,但名人本人以姓名作爲商标進行注冊應該是受到保護的,可獲得注冊,例如李甯等。“梅西”商标僅在25類被駁回,不能以偏概全,就此否定名人将自己的姓名注冊商标,而應該避免“盲人摸象”,從其他類别一起作系統性判斷。


  盡早進行商标布局


  當然,任何法律制度都有兩面性。王屹東坦承,“在先申請制度”一面是鼓勵經營者積極申請商标,促進市場經濟的發展,另一面卻使得很多像梅西這樣的名人眼看着别人搭便車、榜名人而無可奈何。又如“相對條款制度”,一面爲了維持市場穩定、給予經營者确定預期,另一面卻又使很多投機分子最終把生米煮成熟飯。“實際上,如何把政策吃透,把制度用好用足,才是我們更應該關注的”。


  “名人要想确保自己的姓名、肖像等人格要素隻屬于自己,不被他人作爲商标,最主要的辦法就是盡早進行商标布局,做第一個申請商标注冊的人。在失去商标注冊優先權的情況下,名人可以根據商标注冊人使用其商标的具體情況,從民法典規定的人格權入手,提起人格權侵權訴訟。這方面已有成功的案例。”董炳和說。


  王屹東認爲,在當今社會,娛樂、體育職業化道路不僅要打造個人的個性化技能,還要輔以IP加持,将個人周圍的權益盡可能地用權利的形式保護起來。


  就拿梅西來說,既然他從小就有踢球的天賦,從小就在準備走球星之路,他的監護人或職業培訓機構就應該有這個意識幫助他盡早打造其個人IP,至少把與足球相關的以及延伸的商品品類都申請注冊商标。“這樣,随着其個人職業生涯的成長,這些IP作爲知名度的載體也會不斷升值,這樣的職業化道路才能走得更遠。或許未來球王退役之後,每年的知識産權許可費比當年春風正盛之時還要多,那真是叫‘躺平’。”


  “在知識産權門類當中,商标是最接地氣的,也是最先與商業打交道的,它不需要任何知識積澱,它的作用就是讓人識别。往往就是一個熱點人物、熱點詞就能衍生出大量的商機,這相當于不花錢已經給商标打廣告了,所以一直以來都是投資商人所青睐的。”王屹東說,近幾年,國家知識産權局重拳打擊非法囤标、惡意搶注等行爲,整個商标環境已經有了明顯改善。但“花香自有蝶來”,畢竟一邊是高回報的誘惑,一邊是較低的違法成本,特别是現在在互聯網大平台上申報商标,操作簡單,費用還低,也爲這些投機者提供了便利條件。

  (張維)


廣告
廣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