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綱訊(記者桂英)立法會一般性通過《樓宇滲漏水爭議的必要仲裁制度》法案。法案建議當事人可以在提起仲裁程序前,委託依法註冊的土木工程專業技術人員或實體發出滲漏水檢測報告,倘報告符合法案的規定,則有關報告可以作為主張仲裁請求的證據。在確認滲漏水源頭的情況下,如各方當事人未能對解決滲漏水問題的維修工程,以及基於滲漏水事件而導致的損害賠償達成共識,有關當事人亦可提起必要仲裁程序以便仲裁庭對有關爭議進行裁決。
在討論環節,多位議員對法案表示支持,並關注仲裁制度執行成效,例如法案無任何罰則,若住客拒絶開門,如何有效處理入屋檢測的問題;關注檢測機構或人員的資格問題,以及政府可考慮增加外判服務,提升服務質量和效率;法案生效後可縮短多少處理樓宇滲漏水的時間等。
行政法務司司長張永春表示,《樓宇滲漏水爭議的必要仲裁制度》並不能解決所有樓宇滲漏水問題,有部分仍要通過其他法律制度解決。加入必要的仲裁制度,旨在創設法律手段及工具,針對性解決入屋難、檢測難、維修難及追討難的問題。他指,仲裁庭作出的裁決等同法院的入屋令,有執行力及法律後果,若業主仍拖時間不配合,可強制性維修,之後再收取維修費用及賠償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