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公佈《工會法》諮詢總結報告循序漸進方式推動立法

本報訊(記者黃玉)政府6月12日公佈《工會法》公開諮詢總結報告(簡稱“總結報告”),共收集到2653份合共24537條意見及建議。大部分意見認同需要制訂“工會法”,認為有利於推動和諧勞動關係;亦有個別意見表示反對“工會法”立法,認為現時已有相關的法規保護雇員權益。報告回應指出,明白勞資雙方在各自的權益上會存有不同的意見,但從本澳長遠發展考慮,認為通過專門法律,確立工會的法律地位,規範其組成、運作、權利和義務,有助完善勞動範疇的法律法規。


參加工會權利依法受保障 


今次諮詢就“工會法”的適用範圍共收到2007條相關意見,同意諮詢文本建議為特定雇員設定適當規範的意見中,選項“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醫護人員”與“集體運輸公共服務機構的雇員”的選擇次數相約,均占總選擇次數兩成左右;而選項“公用事業機構(供水、供電和通訊基礎設施)的雇員”的選擇次數則僅占約半成。


政府響應指出,明白社會大眾相當關注“工會法”的適用範圍,可能會擔心雇員在結社及參與工會的權利方面會受到限制,但須說明的是,對特定職業或行業的雇員在行使工會權利方面作適當規範,其目的是為了避免公共秩序甚或巿民的生命安全受到影響,有關規範並不妨礙雇員依法組織或參加工會。有關應對外地雇員組織或參加工會設定規範的意見,將綜合考慮澳門的實際情況對有關意見進行審慎分析及研究。


在雇員組織及參加工會的權利依法受到保障方面,報告響應表示,明白社會各界既關注雇員行使工會權利的保障,亦重視如何維持企業的營運需要,尤其就雇員履行其作為工會的行政管理機關成員或工會代表的職務時,減少對企業營運的影響。政府會綜合考慮不同持份者的意見,平衡勞資雙方的權益,以訂定相關的規定。


大部分意見認為工會無需分類


對於工會類型,諮詢文本建議將工會分為“企業工會”、“職業工會”及“行業工會”,建議雇員人數需要達到一定數目的企業方可成立“企業工會”,且每一企業僅可成立一個“企業工會”。


而在收集的意見中,大部分意見認為工會無需分類,又或無需設“企業工會”。報告對此回應表示,將會充份、審慎考慮諮詢期內有關工會類型的意見,循著配合本澳現存雇員團體的結社情況、工會類型設定的優點與缺點及相應的可操作性,並兼顧中小企業的承受能力等方面,對工會的類型作出考慮及研究,以訂定相關的規定。


循序漸進方式推動工會法立法


另外,總結報告指出,在收集的意見中都十分關注工會如何具備集體協商的資格、其代表性或認受性、以至可進行集體協商的代表實體、集體協商的具體操作,以及多於一個具代表資格工會集體協商的情況等。當局會綜合不同的意見,並結合澳門特區的實際情況審慎考慮及研究,冀訂定出符合澳門特區需要及具操作性的規範。


對於有部分意見認為諮詢文本沒有提及罷工權的內容,弱化了工會應有的權利與職能。政府回應表示,考慮到“工會法”立法是一個全新的制度,有必要讓勞資雙方逐步瞭解和適應,認為應結合澳門特區實際情況,以循序漸進方式推動“工會法”立法。


工聯四名議員希望保障雇員參與工會權益


本報訊(記者木蘭)政府公佈《工會法》公開諮詢總結報告,工聯議員李靜儀、梁孫旭、林倫偉和李振宇認同通過專門法律確立工會的法律地位,規範工會的組成和運作,及明確工會應享有的權利和義務等,並關注如何保障雇員組織、參與工會及行使相關權利,認為務必禁止出現歧視和妨礙雇員參與工會的情況。


他們表示,報告指出政府會通過設立過渡規定,讓現有雇員社團在符合規定的前提下登記成為工會,並允許相同或不同類型的工會組成聯合會或聯合組織,此一規定既尊重歷史,肯定愛國工會作出的貢獻,也有利於愛國工會繼續做好團結和服務雇員的工作,促進社會穩定發展。


他們認為,《工會法》對於雇員組織和參加工會的保障應寫得更具體,建議須規範以下保障:一是雇主不得以任何方式阻止或妨礙雇員組織或參加工會;二是雇主不得因雇員組織或參加工會活動而對其作出歧視或其他使其勞動權益受損的行為,尤其不得以不合理理由解雇;三是雇員在符合法定前提下可因履行其作為工會的行政管理機關成員或工會代表的職務而申請缺勤;四是對於雇主被證實違反上述規定時應設處罰機制。


中總副理事長黃國勝:冀工會法平衡勞資關係


本報訊(記者木蘭)政府公佈《工會法》的公開諮詢總結報告,社會協調常設委員會執委、中總副理事長黃國勝表示,《工會法》的諮詢過程受到社會廣泛關注及討論,勞資雙方積極反映意見和建議,總結報告詳細和細緻,可見勞工局做了大量工作,有系統分析再整理意見和建議及列出摘要及回應,為政府下一階段的立法工作提供基礎。


黃國勝充分肯定勞工局團隊對是次總結報告花了大量心血及精力完成,但報告未有將勞資兩個界別的意見分開處理,或減低商界對報告的認同感及認受性。事實上,因雇主人數一定比雇員少,在意見收集上,倘政府簡單地以意見總量多數作為立法依據的取向實有其局限,或會產生不公平現象。政府全面分析意見的同時,應審慎考慮可行性和可操作性,使相關制度及規定適合社會實際情況及未來可持續發展的需要。


黃國勝希望《工會法》的立法能夠平衡勞資雙方關係及維護勞資和諧,凝聚主流、兼顧少數,取得最大的公約數,資方願予配合,為維護勞資和諧的社會大局作出應有的擔當和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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