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 近日,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對拱北海關所屬九洲海關緝私分局偵辦的一起“水客”團夥走私普通貨物進境案作出終審判決:以走私普通貨物罪判處主犯李某某有期徒刑10年,並處罰金人民幣370萬元。該案於2019年11月20日立案偵辦,案值6000萬元。
經審理查明,被告人李某某2018年以來,在香港訂購日本產的餅乾、果汁等食品、飲料後,從香港發往澳門,再夥同他人將貨物派發給“水客”走私進境,運送至廣州銷售牟利。2020年11月6日,珠海市中級人民法院對該案作出一審判決,判處李某某有期徒刑10年,並處罰金。宣判後,李某某不服,提出上訴。近日,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李某某違反海關法規,逃避海關監管,夥同他人通過“水客”多次走私貨物入境,其行為已構成走私普通貨物罪,且偷逃應繳稅額特別巨大,是主犯。原判決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罪準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式合法。遂作出上述終審判決。(劉宇波 胡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