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賭博法案建議 公共地方賭博最高罰五千元

 

本報訊 (記者 桂英)立法會第二常設委員會12日召開會議,繼續細則性分析及討論《打擊非法賭博犯罪法》法案。委員會主席陳澤武作會後總結時表示,法案提出凡被發現在公共地方進行賭博且涉及到金錢或協議相當有價物,處以澳門元1500元至5000元罰款,將原來在“公共街道”賭博的範圍擴大至“公共地方”,委員會認為相關範圍較廣,涉及廣場、道路、公園、沙灘、圖書館、博物館等地方,考慮是否因很多人在公園、廣場賭博,希望政府清晰立法原意。

 

至於刑法規定的附加刑方面,除了犯罪判刑之外,允許單獨或一併判處刑罰,如禁止到某些場所或地方,為期二年至十年;禁止或中止從事某職業或業務,為期二年至十年。陳澤武稱,法案中對於“某些場所或地方”、“某職業或業務”的字眼不清晰,委員會認為範圍太寬,希望清晰立法原意。

 

在特別減輕或免除刑罰方面,法案建議對較輕微的罪行,違法行為人如具體協助收集關鍵證據以確定或逮捕其他責任人,又或以任何方式提供關鍵數據以查明事實真相,可獲特別減輕刑罰或免除刑罰。陳澤武進一步解釋,若參與非法賭博人員被捕後,協助將主要犯人繩之於法,由原法律的緩刑改為減輕刑罰或免除刑罰。

 

另一方面,法案亦建議即使終局裁判包括將卷宗歸檔的裁判確定後,“線人”的身份仍受司法保密制度保障20年。刑事調查人員、聲明人或證人,均無義務向法院透露提供消息者或曾協助警方揭發本法律所定犯罪人的身份或任何能識別其身份的資料。主持審判聽證的法官可決定,於聽證過程中按規定透露有關人士的身份及對其作出詢問之時排除或限制聽證的公開。上述條文相關聯,作為保護“線人”的配套措施。

 

陳澤武表示,是次會議完成與立法會顧問的內部分析,下一步將整理問題清單送交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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