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應創新主體需求 優化專利法律制度 新專利法實施細則將系統提升專利工作水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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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次《專利法實施細則》的修改,是知識產權法治建設的又一重要成果,對全面貫徹新修改的專利法、完善我國專利制度具有重要意義,將系統提升我國專利工作水準,更好滿足創新驅動發展和高水準對外開放的現實需要。

 

近日,新修改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實施細則》(以下簡稱《專利法實施細則》)公開發佈。

 

《專利法實施細則》公佈後,受到社會各界的廣泛關注和積極評價。“大家普遍認為,此次《專利法實施細則》的修改,是知識產權法治建設的又一重要成果,對全面落實新修改的專利法、完善我國專利制度具有重要意義,將系統提升我國專利工作水準,更好滿足創新驅動發展和高水準對外開放的現實需要。”在1226日國務院新聞辦公室舉行的國務院政策例行吹風會上,國家知識產權局局長申長雨說。

 

修改實現制度新突破新發展

 

此次《專利法實施細則》修改內容較多,制度調整較大。用國家知識產權局條法司司長張鵬的話來說,“這是歷次細則修改中變化最大的一次”,在現行專利法實施細則的基礎上新增30條,刪除4條,條款數量變為149條。

 

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研究員李順德認為,本次修改既有對專利法有關制度的進一步細化,也有諸多新增制度,還有一些現行制度的調整完善,“總體上是一次回應創新主體需求、優化專利法律制度的重要調整”。

 

據申長雨介紹,修改貫穿專利的創造、審查、運用、保護、管理、服務和國際合作等各個方面,其中一些亮點更是實現了制度上的新突破、新發展。這些亮點主要體現在如下方面:

 

優化了專利申請制度。新增了優先權恢復、增加和改正制度,放寬優先權手續和申請程式要求,為國內外用戶提供更好的服務。在原有新穎性寬限期適用情形的基礎上,放寬了對專利法第二十四條有關“規定的學術會議或者技術會議”的適用範圍,進一步減輕申請人提交證明材料的相應負擔,鼓勵創新主體積極參與國際學術交流和國際標準制定。

 

完善了專利審查制度。給申請人提供更多的審查模式選擇,在加快審查、集中審查等制度的基礎上,增加了延遲審查制度,使審查週期更好地與專利的市場化運作相協調、相匹配,滿足創新主體多樣化需求。同時,對專利法第四次修改中新增的局部外觀設計保護、外觀設計本國優先權等制度作了細化規定,進一步擴大了外觀設計的保護客體,以滿足創新主體對於產品外觀設計保護的多樣化需求。

 

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局審查業務管理部部長魏保志補充說,目前審查品質穩步提升。發明專利結案準確率達94.2%,審查品質用戶滿意度指數提升至86.3,品質底色更加彰顯。審查效率持續提高。繼續壓減審查週期,目前發明專利審查平均週期已縮短至16個月。“按照國際審查週期可比口徑來統計,從申請至授權,我國審查週期短於美、歐、日、韓,位居世界前列。”

 

充實保護制度細化運用制度

 

充實了專利保護制度,也是本次《專利法實施細則》修改值得關注的一大亮點。

 

新《專利法實施細則》明確了專利權期限補償制度的請求條件、時間要求、補償期限計算方式以及補償範圍等具體制度,更好地平衡專利權人和社會公眾的利益。同時,將有權處理和調解專利糾紛的主體擴大到地級市、自治州、盟、地區和直轄市的區人民政府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這在國家知識產權局知識產權保護司司長張志成看來,加強了相關地方部門執法辦案的法治保障,拓展了專利權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的有效途徑。

 

張志成介紹說,專利行政保護是我國知識產權保護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新專利法和實施細則就重大專利侵權糾紛行政裁決、藥品專利侵權糾紛早期解決機制等作出了明確的制度安排。

 

國家知識產權局積極推進重大專利侵權糾紛行政裁決,目前已審結兩批共計12件重大專利侵權糾紛行政裁決案件。其中,首批案件涉及藥品領域,雙方當事人為中外企業,充分展示了我國營造良好對外開放營商環境的態度與決心。第二批案件涉及資訊通信領域,雙方當事人為領域內知名企業。國家知識產權局通過行政途徑推動當事人在尊重知識產權的基礎上達成協議,高效定分止爭、促進互惠共贏,為相關行業有效維護競爭秩序、妥善解決專利糾紛提供了新思路。

 

同時有效落實藥品專利糾紛早期解決機制。截至今年11月底,共受理相關案件167件,審結134件,涉及39個品種,涉案企業98家,其中化學藥占比超過95%。目前平均結案週期為168天,遠低於《藥品專利糾紛早期解決機制實施辦法(試行)》中規定的9個月等待期要求。

 

《專利法實施細則》細化了專利運用制度。明確提出要提升專利資訊公共服務能力,促進專利數據資源開放共用、互聯互通。細化了專利開放許可制度,明確提出開放許可聲明的要求、不得實行開放許可的情形等具體內容。完善職務發明創造獎勵報酬制度,適當提高了授予專利權後的法定獎勵標準,將轉化實施後的法定報酬標準調整為依照“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的規定給予合理報酬。

 

此外,為了與我國加入《工業品外觀設計國際註冊海牙協定》相銜接,新增了外觀設計國際申請的特別規定,明確外觀設計國際申請的具體審查程式。

 

打擊非正常專利申請治頑疾

 

修改後的專利法第二十條引入誠實信用原則,這一點也受到諸多關注。

 

在清華大學法學院知識產權法研究中心教授崔國斌看來,立法者希望利用這一條款打擊非正常專利申請或者專利權濫用行為。在這一基礎上,《專利法實施細則》作出更具體的規定,要求專利申請人“提出各類專利申請應當以真實發明創造活動為基礎,不得弄虛作假”,以及“專利權人不得通過提供虛假材料、隱瞞事實等手段,作出開放許可聲明或者在開放許可實施期間獲得專利年費減免”。同時,《專利法實施細則》第一百條規定了上述違法行為的行政責任:“由縣級以上負責專利執法的部門予以警告,可以處10萬元以下的罰款。”

 

崔國斌說,非正常申請是專利領域的頑疾。專利申請人弄虛作假、拼湊專利申請的主要目的是利用各級政府的專利申請資助或者高新技術企業稅收優惠等政策的漏洞,騙取政府的資助、補貼或其他優惠待遇。

 

在《專利法實施細則》規定行政責任之前,國家知識產權局於2017年出臺《關於規範專利申請行為的若干規定》,對非正常申請專利的行為進行規制。2018年國家知識產權局等38個部門和單位聯合發佈《關於對知識產權(專利)領域嚴重失信主體開展聯合懲戒的合作備忘錄》,將不正常的專利申請行為列為主要的打擊對象。

 

崔國斌分析指出,上述檔主要從不予減繳專利費用、公開通報、不予資助或獎勵、追究刑事責任(騙取資助和獎勵)、限制參與某些經營活動的資格等方面進行規制,而沒有規定針對申請人的直接行政處罰措施。現在,《專利法實施細則》第一百條填補了這一立法空缺,授權負責專利執法的部門對非正常專利申請的申請人進行警告或罰款。

 

“自人類社會工業化時代以來,專利制度已被證明是有效的創新激勵制度,對於科技、產業、經濟與社會都有積極促進效果。”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劉銀良說。

 

好的制度需要好的落實。劉銀良提出,具體實施效果,還需要執法和司法的配合,尤其需要社會各方面的支持與配合,如此才可能產生較好的創新激勵效果。

 

在如何落實上,張鵬表示,為在審查實踐方面保障修改後細則的順利生效實施,國家知識產權局同步完成了《專利審查指南》《關於施行修改後的專利法及其實施細則相關審查業務處理的過渡辦法》等4部配套部門規章及規範性檔的制修訂工作,這些配套制度將於2024120日與《專利法實施細則》同時生效實施。(張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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