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車保險不低於500萬 四部門印發《智能網聯汽車准入和上路通行試點實施指南(試行)》

 

本報訊 據工業和資訊化部官網消息,工業和資訊化部、公安部、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交通運輸部等四部門近日聯合印發《關於開展智能網聯汽車准入和上路通行試點工作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其中《智能網聯汽車准入和上路通行試點實施指南(試行)》(以下簡稱《實施指南》)明確提出,試點使用主體應當在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的前提下,為車輛上路通行購買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以及每車不低於五百萬元人民幣的交通事故責任保險。

 

《通知》要求,在智能網聯汽車道路測試與示範應用工作基礎上,遴選具備量產條件的搭載自動駕駛功能的智能網聯汽車產品(以下簡稱“智能網聯汽車產品”),開展准入試點;對取得准入的智能網聯汽車產品,在限定區域內開展上路通行試點,車輛用於運輸經營的需滿足交通運輸主管部門運營資質和運營管理要求。

 

智能網聯汽車搭載的自動駕駛功能,是指國家標準《汽車駕駛自動化分級》(GB/T 40429-2021)定義的3級駕駛自動化(有條件自動駕駛)和4級駕駛自動化(高度自動駕駛)功能(以下簡稱“自動駕駛功能”)。

 

《通知》提出,通過開展試點工作,引導智能網聯汽車生產企業和使用主體加強能力建設,在保障安全的前提下,促進智能網聯汽車產品的功能、性能提升和產業生態的迭代優化,推動智能網聯汽車產業高質量發展。基於試點實證積累管理經驗,支撐相關法律法規、技術標準制修訂,加快健全完善智能網聯汽車生產准入管理和道路交通安全管理體系。

 

據瞭解,《實施指南》包括“智能網聯汽車准入”“使用主體”“上路通行”“試點暫停與退出”四個部分。其中,第三部分“上路通行“提出,試點使用主體應當在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的前提下,為車輛上路通行購買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以及每車不低於五百萬元人民幣的交通事故責任保險。同時,在車輛註冊登記前,申請試點使用主體變更的,應當按照要求補充提交材料。使用車輛從事運輸經營的,還應當具備相應業務類別的運營資質並滿足運營管理要求。

 

同時,試點實施過程中,對於交通事故、網路和數據安全事件,或者因車輛自動駕駛系統失效等引發的突發事件,試點使用主體、試點汽車生產企業和車輛運行所在城市政府部門應按相關應急預案做好處置工作,並將處置過程和結果及時報告省級主管部門,由省級主管部門報工業和資訊化部、公安部、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交通運輸部等相關部門。

 

按照《實施指南》第四部分“試點暫停與退出”,試點期間,車輛發生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和交通事故涉嫌安全隱患,試點汽車生產企業或使用主體有未履行安全責任和網路安全、數據安全、無線電安全保護義務等情形,應當暫停試點並整改。車輛自動駕駛系統存在嚴重安全隱患且無法消除,試點汽車生產企業、試點使用主體相關條件發生重大變化無法保障試點實施等情形,應當退出試點。(申佳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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