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記者 桂英)11月11日晚上,治安警察局接獲一名女子報案,稱其於11月10日在氹仔區某娛樂場內認識了一名男子,隨後,兩人相約於11月11日下午食飯。餐後,女子前往男子的酒店房間中一同飲酒聊天,期間女子發現房間門的安全扣被鎖上,同時亦發現她的手提電話被男子收起,隨後男子試圖性侵女子,女子立即作出反抗並試圖離開房間,但該名男子仍然對女子作出控制不讓女子離開。
其後,在女子的哀求下,男子才停止對女子的侵犯。離開房間後,男子仍控制女子行動自由,直至女子進入娛樂場後趁機逃走,隨後報警求助。事件中,引致女子臉頰、胸部及前臂受傷。
警員展開調查,並於11月11日在上述酒店大堂成功截獲涉案男子,其承認案發當天曾與報案女子在其酒店房間中飲酒,期間與女子發生親熱行為,且咬傷女子面部及胸部,但否認其他指控。
涉案男子為30多歲之內地居民,綜合調查所得,有跡象顯示涉案男子涉嫌觸犯《刑法典》第158條「性脅迫」罪及第152條「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案件移送檢察院偵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