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部發布司法鑒定工作指導案例


爲更好發揮案例在指導和規範司法鑒定工作方面的作用,2023年7月5日,司法部發布“法大法庭科學技術鑒定研究所對早産兒吸氧後發生雙眼視網膜病變所涉醫療過錯及原因力大小的法醫臨床鑒定案”“甯夏法庭科學司法鑒定中心對患者馬某某醫院輸液後死亡死因進行法醫病理鑒定案”“司法鑒定科學研究院對道路交通事故中交通參與者碰撞形态及交通行爲方式鑒定案”“重慶市明鏡司法鑒定所對某單位違反土地利用規劃、開展項目施工破壞耕地進行環境損害鑒定案”4個案例。此次發布的案例,集中在醫療健康、交通安全、生态環保等領域,與人民群衆生産生活密切相關,充分體現了司法鑒定服務人民群衆、服務訴訟活動的特點,具有較強的典型性、示範性和指導性。

 

近年來,司法部和各地司法行政機關認真貫徹落實黨中央關于司法鑒定工作的決策部署,積極推進統一司法鑒定管理體制改革,切實加強監督管理,通過開展專項治理、全面評查、抽查檢查等方式不斷織嚴織密監管網絡,綜合運用多種手段持之以恒提升鑒定質量和公信力,爲保障訴訟順利進行,促進司法公正,維護人民合法權益作出了重要貢獻。

 

以上案例均可在中國法律服務網“司法行政(法律服務)案例庫”中搜索查閱。 

 

案例一

 

法大法庭科學技術鑒定研究所對早産兒吸氧後發生雙眼視網膜病變所涉醫療過錯及原因力大小的法醫臨床鑒定案

 

案例簡介

 

2018年11月27日,李某出生後即因“早産窒息複蘇後膚色發绀、吐沫、反應差10分鍾”在某婦幼保健院進行保溫箱吸氧救治等治療,住院近50天後出院。出院後李某在其他醫院就診,2019年1月29日診斷李某“雙眼ROP(5期)”,經多次手術治療,目前遺留雙眼盲目的嚴重後果。爲明确某婦幼保健院在李某的診療過程中是否存在過錯及在後果中的原因力大小,人民法院委托法大法庭科學技術鑒定研究所進行鑒定。

 

經審全部送檢病曆資料,并參考臨床專家會診意見後,鑒定人認爲:該院在對被鑒定人李某出生後的臨床診斷明确,采取的診療措施基本符合病情治療需要。但某婦幼保健院存在過錯的診療行爲:一是對被鑒定人進行的氧療含量較高,持續時間長,呼吸管理不規範;二是對早産兒視網膜病變(ROP)的相關眼底篩查未予重視,風險預見明顯不足;三是對早産兒視網膜病變(ROP)的告知不充分。

 

同時,被鑒定人李某存在發生ROP的基礎性因素:系早産兒(胎齡30+4W)、出生低體重兒(2000克);發生ROP的危險因素:出生時窒息,新生兒呼吸窘迫綜合征,複蘇後仍存在呼吸窘迫,并患有多種早産兒并發症,存在缺氧及用氧治療;生後病情危重,治療難度大,抉擇困難。

 

綜合上述因素,考慮被鑒定人李某是在自身存在ROP高危因素與某婦幼保健院存在醫療過錯共同作用下造成了雙眼ROP5期的損害後果,鑒定人出具的鑒定意見爲:1.依據現有鑒定材料,某婦幼保健院在對被鑒定人李某的診療過程中,存在用氧不當(用氧濃度偏高、持續時間長)、呼吸管理不規範、未考慮予以眼底篩查、對ROP風險告知不充分等醫療過錯行爲。2.醫方的上述醫療過錯與被鑒定人李某的雙眼ROP5期的損害後果存在一定程度的因果關系。3.綜合被鑒定人自身疾病與醫療過錯的因素,考慮某婦幼保健院的醫療過錯在其損害後果中的原因力以“同等原因”爲宜。

 

該鑒定意見被法院采信,李某家屬表示理解。

 

案例編号:

 

BJSJYW1667348075

 

案例二

 

甯夏法庭科學司法鑒定中心對患者馬某某醫院輸液後死亡死因進行法醫病理鑒定案

 

案例簡介

 

馬某某2021年某日因“頸部淋巴結腫大1周,眼睑浮腫1天”到某醫院就診,初步診斷:1.急性扁桃體炎;2.頸淋巴結炎。醫院給予輸液等治療,輸液後出現意識喪失,顔面發绀。經搶救無效,次日淩晨宣告死亡。爲查明馬某某死亡原因,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委托甯夏法庭科學司法鑒定中心進行鑒定。

 

屍體解剖發現,馬某某前縱隔見一體積187.5px×175px×75px不規則腫塊,重149.6g,切面灰白色、小結節狀。腫塊與周圍組織粘連,腫塊與心包粘連,難以剝離,腫塊延續生長至雙側肺門部,上端至肺上葉,腫塊将心髒推擠下移。結合免疫組化染色,顯微鏡證實:該腫塊爲胸腺T淋巴母細胞性淋巴瘤,累及心髒、雙側腎髒、雙側颌下淋巴結等器官,腫瘤播散範圍廣,心髒、雙腎等多器官彌漫性腫瘤細胞浸潤,可導緻被鑒定人循環、呼吸衰竭死亡。

 

本例屍檢藥物過敏證據不足,解剖未見其他緻死性發育畸形或基礎疾病,可排除捂壓口鼻、扼勒頸部以及氣管内異物堵塞所緻的機械性窒息死亡,同樣可排除外暴力所緻機械性損傷緻死。

 

綜合上述因素,鑒定人出具的鑒定意見爲:馬某某符合胸腺T淋巴母細胞性淋巴瘤,累及心髒、雙側腎髒、雙側颌下淋巴結等多器官,循環、呼吸衰竭死亡。

 

該鑒定意見得到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院方和馬某某家屬的一緻認可,爲矛盾糾紛成功化解提供了科學的證據支持。

 

案例編号:

 

NXSJYW1652359449

 

案例三

 

司法鑒定科學研究院對道路交通事故中交通參與者碰撞形态及交通行爲方式鑒定案

 

案例簡介

 

2021年6月某日,在江蘇省225省道一處由北向南路段發生一起小客車與一輛人力三輪車碰撞事故,事發時,由北向南行駛的小客車突遇撐傘的李某某及其人力三輪車,雙方避讓不及發生碰撞,李某某當場死亡,雙方車輛受損。事故雙方人員對車輛的碰撞形态及事發時李某某的交通行爲方式(騎行還是推行)存在争議。爲查明事故真實情況,當地辦案單位委托司法鑒定科學研究院對事發時雙方車輛的碰撞形态及李某某的交通行爲方式進行司法鑒定。

 

對事故車輛車體痕迹進行檢驗發現,小客車右前部與人力三輪車左側的痕迹可以形成互爲造痕體與承痕體對應關系,符合小客車右前部與人力三輪車左側相碰撞形成的特征。人力三輪車鞍座向左下方歪斜,且呈逆時針偏轉情況,結合兩車碰撞形态分析,符合兩車發生碰撞時人力三輪車鞍座在承受一定壓力狀态下向左下方受力所形成的歪斜移位特征。

 

同時,李某某損傷材料顯示其下肢及陰囊部位的損傷特點,結合兩車碰撞形态、現場兩車與李某某位置情況分析,相較于推行姿态,更符合李某某呈騎跨人力三輪車姿态與小客車發生碰撞所形成的損傷特征。

 

綜合上述因素,鑒定人出具的鑒定意見爲:蘇FXXXXX吉普牌小型普通客車右前部與未懸挂号牌不知廠牌人力三輪車左側發生過碰撞,事發時李某某呈騎跨該人力三輪車姿态可以成立。

 

該鑒定意見被辦案單位采納,雙方人員均對鑒定意見無異議。

 

案例編号:

 

SHSJYW1640932702

 

案例四

 

重慶市明鏡司法鑒定所對某單位違反土地利用規劃、開展項目施工破壞耕地進行環境損害鑒定案

 

案例簡介

 

2018年,某公司未經批準,擅自在重慶市綦江區某項目超出用地審批紅線修建彩鋼棚、鋼筋加工房、護坡及其他設施。經現場勘測,實際占地18523.78平方米,其中耕地7212.99平方米,不符合該區域土地利用總體規劃。重慶市明鏡司法鑒定所受托對上述所涉耕地的破壞程度進行司法鑒定。

 

本案鑒定涉及非法占地事實、類型、面積的确認。鑒定過程中,鑒定人多次進行深入全面勘察,對基線确認、損害确認條件、損害确認過程和因果關系等進行了認真分析,根據綦江區規劃和自然資源局提供的資料和現場踏勘,現場比對分析對照基線(涉案區域的周邊未破壞區農田),結合實驗室檢測結果,以及對涉案現場推土及護坡場地土地占地類型和數量的确認,鑒定人出具的鑒定意見爲:經鑒定,某公司推土及護坡超規劃紅線非法占用耕地10.8195畝(7212.99平方米)>10畝,非法占用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10畝以上,非法占用耕地“數量較大”。該推土和護坡的行爲與涉案區域生态環境損害之間存在直接因果關系,涉案區域耕地上存在土層移走和地面硬化現象,土地原有耕作層或表土全部被破壞,耕地原有種植條件嚴重毀壞。同時,鑒定機構還向委托方提供了簡單修複方向和方案。

 

該鑒定意見被辦案單位采納,有力支撐了辦案單位的行政執法等工作。

 

案例編号:

 

CQSJYW1657877881

 

(思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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